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
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这一探索,彰显两个方面的重大作用:一是保证司法独立公平。这项内容是触及司法体制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法不阿贵,绳不绕曲”,这是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的一句名言。讲的是,法律只有不依附和讨好金钱、权势,才能保证其公正。在现代法治社会,能否保持司法独立公正,对于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至关重要。
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实际上就是法院和检察院脱离地方,按照司法规律进行重组,各类案件的审判将变得更为独立,极大地促进法院公正审判。许多国家的经验都证明,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就必须和行政区域分开。《决定》的这一规定,让司法可以摆脱其他的束缚,真正充分的行使自己的职权。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同时也有利于平衡各地区的司法资源。这项探索将成为我国司法事业发展迈出的跨越性一步。
七、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
《决定》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如果不把法治建设的成效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评价指标,法治建设的成效很难得到保证。只有把法治建设的评价延伸到权力评价体系中,一些领导干部才不会也不敢轻易地干预司法实践,这一举措可以说是支撑我国法治的重要手段,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们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评价体系。
八、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决定》指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这一制度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发现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时候,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由于社会的公共利益比较抽象,没有具体的相对人,有些是不敢、不能提起公益诉讼,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就是合适的主体,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是它的应有之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能依照法定程序来搜集证据,发现有关的违法事实,这样使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检察机关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由于这种独立的法律地位,保障了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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