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严格执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摘 要]  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实现科学立法、全民守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措施。严格执法要求遵从法定原则,司法机关必须承担法定职责并在司法活动中接受监督,违法执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严格执法需要制度予以保障,应当注重办案效果,要求文明执法,从根本上坚持党的领导。

[关键词]  依法治国 严格执法  司法公正 基本前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实现科学立法、全民守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措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司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做到追究和处罚有据;二是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依法处罚,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透明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决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和“选择执法”。

严格执法要求遵从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法定原则要求,第一,职权法定,即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而不能超越法律滥用权力。第二,实体法法定和程序法法定。即执法机关的活动,不仅要求有实体法上的根据,而且要有程序法上的根据,而且这些相关法律应当由立法机关预先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国家司法权的恣意与专断。同时,法定原则还意味着不得因针对特定案件或者特定的人员事后设立实体法和程序法,也不得在实施法律中任意创制法律,以保证所有案件、所有当事人受到公平的待遇。由于执法活动关乎公民的财产权、自由权乃至生命权等最重要的人权。因此,法律的确定性、公平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应予事先明确予以规定,并严格遵守。

严格执法,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承担法定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即有权必有责,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相应权力,相应地必须履行应尽的职责。法定职责不去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就是不尽职,就是失职渎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司法机关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权力,还要用好手中权力。

严格执法,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接受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我国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司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权力,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导致司法腐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因此,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严格执法,要求违法执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即要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为了严格执法,司法人员必须坚守职业良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司法人员只有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才能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才能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司法人员应当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严格执法需要制度予以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应当完善、规范办案活动和程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要“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了保障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不仅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还需要在制度上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法,应当注重办案效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案件的办理应当重在化解、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而不应产生或者激化矛盾。如果司法工作中机械执法,案件办理了,当事人不满意,老百姓不满意;或者案件办完了,矛盾没有得到解决,不能说达到了严格执法的目的。严格执行法要考虑社会效果,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如果不起诉社会效果更好,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和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就应当不起诉;不需要逮捕的,就不应当逮捕。严格执法,要考虑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执法不是一律严厉处罚。不能将严格执法理解成把涉嫌犯罪的都逮捕、起诉定罪。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可能会使当前的工作量增大,但若被不起诉人可以重新融入社会而不致再危害社会,就是符合长远利益的。

严格执法,要求文明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严格执法是为了司法公平公正,既要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也要文明执法,在方式方法上符合文明要求,在办案中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任何野蛮、粗暴、简单执法,都是背离严格执法要求的。

严格执法就是从根本上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因此,司法工作中严格执法,就是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是从根本上坚持党的领导。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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