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基础

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基础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60年的光辉历程中显示出了极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是重大的理论和实践命题。12月6—7日,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暨“代表制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京召开,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编译局、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等机构的近70位学者、实务工作者,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建设与国家治理、代表制理论及实践的历史源流与发展动态等问题展开研讨。

  以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在国家治理视域下,审视代表制的成就与不足成为与会者的关注重点。如何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关系到对相关制度、举措的评判与改革方向的把握。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光斌提出,印度等国的经验表明,以“议会式民主”为标志的所谓“政治现代化”并没有带来治理绩效的改善。因此,中国应当跳出“集权—分权”二分法,建设国家有能力、权力有边界、权力受约束的“有能力的有限政府”,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共中央编译局研究员杨雪冬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提高国家治理有效性方面展现了制度优势,主要表现为其组织结构有利于协调多层级大国的内部治理关系,制度设计有利于各国家机关之间实现合作并使国家意志得到贯彻执行。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谈到,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没有法治就没有善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作为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良法、推行善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田洪俊表示,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通过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基于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田洪俊强调,要转变立法理念,从“立权”向“立责”转变,从根本上克服部门化、利益化倾向;完善立法工作体制,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立法重点,通过立法破解国家治理中的现实难题,及时反映社会发展变化和各方诉求。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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