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实现科学立法、全民守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措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司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做到追究和处罚有据;二是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依法处罚,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透明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决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和“选择执法”。

严格执法要求遵从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法定原则要求,第一,职权法定,即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而不能超越法律滥用权力。第二,实体法法定和程序法法定。即执法机关的活动,不仅要求有实体法上的根据,而且要有程序法上的根据,而且这些相关法律应当由立法机关预先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国家司法权的恣意与专断。同时,法定原则还意味着不得因针对特定案件或者特定的人员事后设立实体法和程序法,也不得在实施法律中任意创制法律,以保证所有案件、所有当事人受到公平的待遇。由于执法活动关乎公民的财产权、自由权乃至生命权等最重要的人权。因此,法律的确定性、公平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应予事先明确予以规定,并严格遵守。

严格执法,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承担法定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即有权必有责,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相应权力,相应地必须履行应尽的职责。法定职责不去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就是不尽职,就是失职渎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司法机关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权力,还要用好手中权力。

严格执法,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接受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我国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司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权力,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导致司法腐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因此,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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