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2)

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2)

严格执法,要求违法执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即要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为了严格执法,司法人员必须坚守职业良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司法人员只有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才能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才能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司法人员应当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严格执法需要制度予以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应当完善、规范办案活动和程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要“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了保障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不仅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还需要在制度上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法,必须是在深刻领会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规定的基础上,就具体案件进行综合考量,公平、公正、文明、透明地适用法律,而不是机械执法。例如,在逮捕条件的把握上,除了案件事实及可能判处刑罚的情况,还要特别考量是否属于严重疾病患者、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等,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有无稳定的社会关系,是否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是否工作或就读、有无帮教、监管条件,案件基本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翻证的可能等。

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还应当充分考虑逮捕对其学习、工作或者获得学习、工作机会的影响,以及中断学习、工作或者丧失学习、工作机会对其以后成长的影响。对于取保候审不会妨碍诉讼进行,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有监管条件的,一般都可以取保候审。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取保候审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以自伤、自残等方法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有脱保,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妨碍证人作证记录,或者有证据表明有逃跑,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妨碍证人作证,重新犯罪可能的,有报复、威胁被害人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表明有报复、威胁被害人的可能的等等,则不能取保候审。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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