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应当注重办案效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案件的办理应当重在化解、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而不应产生或者激化矛盾。如果司法工作中机械执法,案件办理了,当事人不满意,老百姓不满意;或者案件办完了,矛盾没有得到解决,不能说达到了严格执法的目的。严格执行法要考虑社会效果,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如果不起诉社会效果更好,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和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就应当不起诉;不需要逮捕的,就不应当逮捕。严格执法,要考虑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执法不是一律严厉处罚。不能将严格执法理解成把涉嫌犯罪的都逮捕、起诉定罪。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可能会使当前的工作量增大,但若被不起诉人可以重新融入社会而不致再危害社会,就是符合长远利益的。
严格执法,要求文明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严格执法是为了司法公平公正,既要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也要文明执法,在方式方法上符合文明要求,在办案中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任何野蛮、粗暴、简单执法,都是背离严格执法要求的。
严格执法就是从根本上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因此,司法工作中严格执法,就是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是从根本上坚持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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