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社会主义这个主要思想,而且还强调社会主义要讲人道,这个人道他实际上就是不要分敌我,大家都是阶级兄弟。这个也是有问题的,实际上在当今的世界,由于宗教信仰不同,文化传统不同,尽管有自然人本身的特质,并且在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也提出了一个基于自然人特性的这样一个普遍人权的概念。但是确确实实还有一些人是反人类的,理论上可以假定没有反人类的人,但是实践中有,他存在一天别人就不能存在。这个社会现在文化也比较复杂,基督教会几年前就有这样一个秘密组织叫共济会,共济会的宗旨就是,这个地球上最终要生存的只能是共济会信仰基督教的纯正的基督教徒,其他的民族没有生存的资格,所以要经过共济会成员的努力,彻底解决地球上所有的其他民族,或者其他信仰的人。他现在还存在着,势力很大,你跟他讲什么人道,他根本对你都不人道,所以这个问题没解决,对反人道的人能不能讲人道,这个问题是没解决的。所以你搞民主的人道的社会主义,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呢,你倒是老好人,人家起来就把你推翻了,几千万的苏共党员没有一个男儿,当时苏共解体的时候,没有一个人站起来说不能这么做,大家都麻痹了。所以这个全民党是有问题的,全民国家也是有问题的。至少来说我们现在人类文明发展的这个水平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所以我们也要反思,包括我们拿什么去改造世界,过去我们说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有它的道理,但是不能走得太远,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只是说世界的多样性一个方面,但是你统一性在哪呢,你拿什么东西去影响别人呢,你经济发展了以后,能拿什么样的一种理论,一种生活的方式,个人的一种理想和抱负,形成一个完整的人生观去影响外界呢,显然我们现在还拿不出这样的东西,我们只能推出孔子学院,有它的积极意义,但是现在主要还是在那教人家汉语,打太极拳,喝茶道,它没法传播文化。所以我们说,民主的人道的社会主义是有问题的。
实际上我们总结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我们今天在《公报》和《决定》中提出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就是旗帜,这就是方向,这就是我们最基本的认识结论,是我们总结社会主义实践各种模式后得出的,我们认为社会主义主要的特点是法治,那么这个怎么解释呢?过去我在解读三个原则统一的时候,“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互之间关系的时候,始终不能解释得很清楚,辩证来辩证去,到底哪个是核心,其实这个不太符合《矛盾论》思想,毛泽东思想一个最大的特点,有两个光辉著作,《实践论》《矛盾论》,是非常有用的。《矛盾论》讲,分析事物,虽然要看的问题很多,矛盾很多,但要看主要矛盾是什么,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什么都重要,那不行的。第二,主要矛盾中间还有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问题抓准了之后,纲举目张。改革开放之后,有的时候我们在重大理论问题上不怎么争论了,大家都和稀泥,最后纲没有了,都是目,然后都重要,谁都好,什么东西都混在一起,这样的话就不容易形成一个很清晰的思路。
所以,我觉得其实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中间,党的领导最重要,这个不要隐晦什么,人民当家作主只是民主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我们从民主本来的这个含义来看,它最早是希腊文,英文也是简单翻译过来,叫democracy,前面那个demo叫多数人,cracy就是统治方式,就是多数人统治。民主看上去就是解决谁执政的问题,否则的话就没有意思了,就是多数人执政。在我们现有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它有用吗?所以我们绝对不能论证来论证去,社会主义民主还要解决谁执政的问题,能行吗?那不是就走到苏联的老路了吗。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个旗帜下,民主它这种价值、这种方式,包括它表现为制度化的形态,不需要履行谁来执政这个功能,它的第一功能是不需要履行的,它只需要履行什么呢,通过民主的方式来决定如何执政。
在如何执政这个问题上,我们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可以考虑,教训也有,事实证明法治这种方式最有利于共产党领导的这样一种社会主义模式,所以在社会主义前提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相互间的关系不是随便辩证来辩证去的,法治具有优先性,这是我们探索的结论。今天为什么把依法治国抬到这么高的位置?为什么我们不通过一个《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决定》?这个我看不太容易通过,因为它有重大的理论问题,我们主要讲人民群众如何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性、能动性,参与政权,参与民主,参与法治建设,更多的是参与,而不是我参与完了以后我还要把你赶走,那这就不是一个制度框架下的概念了,是吧,这就是一个非法的东西,它跟制度就格格不入了。
《决定》框架分三大块,第一块是讲导语和第一部分,重点回答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问题,理论框架是什么,解决《决定》有什么意义,指导思想是什么,出发点是什么,想达到什么目的,要达到这个目的,想怎么做,基本的做法等等的问题,这就是一个抽象的,总体上的一个理论建构。这一块过去我们没有系统的表述,从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以后,这个方略是什么没有给出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
我们现在讲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提升,所以曹建明检察长也在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国不一样,它是一个认识的提高。过去我们是摸着石头过河,十五大报告的时候是扔出一个石头依法治国,但是能不能行不知道,十七年的实践表明,口号不错,而且要多扔几个石头,那么就成了一条路了,要全面推进。
第二大板块,第二部分到第四部分,这四个部分是按照法治的流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也就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这个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讲的就不一样,十一届三中全会讲的叫有法可依,那个时候没法,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大家就说一法一例,一个《宪法》,一个《公安条例》,《宪法》就是共产党和人民共同意志体现,《公安条例》抓坏人,反革命。到了79年5月份,全国人大一下子就搞了七个法律,这样的话各项工作才走上法治的轨道。那个时候百废待兴没有法律,法治的任务首先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经过三十几年的法治建设,现在还能够再提那个有法可依吗?那不就笑掉大牙了吗,党的十五大报告就已经讲了,在2010年底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3月份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讲了,形成了,这个事不用再说了,现在要干的是什么事,当然有一些法律还没有,修修补补,这没问题,更多的是怎么样提高法律质量,要科学立法。这个时候的任务和那个时候的任务就不太一样,这就反映了法治在不同时代要求是不一样的,也体现了法治本身的一种进步,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就是一种法治的进步。
那么进步了,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呢,也不是,从科学立法的角度对过去的立法,或者对未来的立法,就要有重新的审视,不能就是有个东西,有法总比没法好,是吧,这个思路就不行了。改革开放初期小平同志为了引进外资,对外开放,采取了一些大胆试验的方式,但现在来看,就不能这样了,在制度已经有完备构建的前提下,不能把制度抛开一边,随便去大胆试验,这恐怕不太行。
所以,这个《决定》第二大板块就讲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都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在我们这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样一个大的框架下,应该表现什么样的一种形态,理论上应该是什么样一种要求,实践中间应该怎么做……这是第二个板块。
第三个板块是新的,过去我们党的文件中间也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的说明,第六个部分、第七部分和结束语。第六部分讲的法治队伍建设,这是非常重要的,和我们包括在座的各位都密切相关。过去你要不在政法口工作好像就不是法治队伍的人了,那不对,在政府行政部门工作的人也是法治队伍的一份子,因为要依法行政,在人大工作同样也是,所以这次从整体上来构建一个法治工作队伍。第七部分讲的是怎么全面加强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怎么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最后一个板块,确实是非常吸引人的,使得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法治工作,内涵更加丰富,基本上是无缝对接。我们党的领导,依法执政,它是适用所有领域的,现在基本上没有哪个领域不在我们《决定》的框架下,这样的话就解决了依法执政的内涵了。从党的十六大江泽民总书记在报告中讲了依法执政之后,其实依法执政到底管谁,依什么法,执什么政,过去几十年理论家也有很多争论,一直没有弄清楚,但是这次这个《决定》把这个问题解决了,以后也不要争论,这个法是广义的法,这个执政就是共产党执政,不用再争论。
二、从五个方面把握《决定》的主要内容
那么这个《决定》主要内容是什么,因为《决定》很长,怎么才能够最有效地把握主要内容呢,我概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大家只要把这五个方面牢牢把握住,基本上离开《决定》的文本,也知道这个《决定》是什么。
第一,指导思想,《决定》首先明确了指导思想;第二,讲了两个总目标;第三,为了达到总目标有五项原则;第四,为了贯彻五项原则规定了六项任务;第五,为了完成六项任务,提出了180多项法治改革措施。只要把这五个方面掌握了,基本上这个《决定》就了然于胸,前后都是贯通的,层次也是分明的。
(一)指导思想。指导思想这次是由四到五有这样一个基本特点,过去我们在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号,通过新宪法的时候,我们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四项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后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的发展,我们通过两个修正案,我们就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写到《宪法》里去了,这样我们就是,国家的指导思想通过《宪法》表现出来,就和党的指导思想完全一致了。胡锦涛当总书记十年,又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一直作为党的指导思想,但是一直没有进入《宪法》,当然包括法学界还有法律部门,甚至立法机关,最高立法机关都有很多同志认为这个不能写,写完了以后,以后上来一个领导就写一个,最后写十几个怎么办,看上去不好看。有的人讲,这个都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一概括就行了。但是不管怎么样,我们现在的现状是这样的。党的指导思想是五个要素,宪法指导思想是三个要素,而实践中间我们又是强调这五个要素,实际《宪法》放在一边,宪法就没有权威了,没有人把你当回事,你如果把党的指导思想原封不动搬到《宪法》里来,至少来说党的指导思想和《宪法》指导思想完全一致的,这里《宪法》本身的权威就得到了尊重,从立法技术上讲他也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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