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几个问题(5)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几个问题(5)

五、赋予集体资产权能

发展集体经济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农民群众有强烈期盼。从全国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很不均衡,地区差异很大,与中央的要求、农民的期盼差距很大。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农村集体资产权能不完整,或者权能缺失。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对所有权规定了四项内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四项权利就是财产所有权的权能。现实中,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财产、无财产权利问题突出。目前,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基本得到体现,但处置权(法律上、事实上的处置权)基本没有体现,导致各种生产要素难以向农村、向农业积聚,农村集体资产成为僵化的资产,限制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毋庸讳言,反观城市郊区、东部发达地区,之所以集体经济发展较快,无一不是集体资产权能得到体现的结果。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关键是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在明晰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完善集体资产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必须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权能缺失的状况,应通过调整政策、修改法律法规,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权能,这也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赋予农村集体资产完整的权能,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但愿提倡发展集体经济的人们不要做“叶公”。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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