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警察泛滥,凸显公权“骄纵”
诚然,有了警察的那身行头,谁能怀疑堂堂的政府大院里的警察是假的呢?可佳木斯市政府大院内,偏偏有这样的“冒牌货”存在,而且他们的警衔、警号竟然是公安局发的。
设立假警察的动因,是要对付上访告状的人员,这个方法也确实奏效。据记者调查,佳木斯市政府的一份文件中就这样写道,“办公中心统一着警服,发放警衔、警号已执行6年,对维护办公中心正常工作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维护政府办公秩序,“警察”是怎样“起作用”的?劝说还是暴力?
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大院内的保卫人员是不可以随便着警服、佩警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可佳木斯市政府却公然违背法律,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在这里变成了一纸空文。这样的目无法纪,且发生在市政府里,让人不禁惊出一身冷汗,这样的做法,让群众如何去信赖?
政府大院内设立假警察,主要用来对付上访告状的人员,“这些年上访告状的人员增多,每年硬闯市政府的就有上万人,穿上警服有时还管不住呢。”从这些数字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么多有冤屈的百姓被拒之门外,假派出所的设立,无疑暴露出当地政府机关不依法执政、不依法行政的弊端。在某些地方,法律抵不上权力、法治拗不过人治。领导高兴了,什么机构都能设;领导不高兴了,什么机构都敢撤。这哪里还有法治可言?公权一旦偏离法治的轨道,民权便无从谈起,民冤便无处伸张。
莫让政府大院的“假警察”伤了老百姓的真心
此则消息一经报道,群众哗然。试想谁会相信,政府大院里穿着警服、佩警衔的政府机关保卫人员居然是“假”的,很多群众表示“很受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相信在政府供职的人员,虽然不至于对各项律法倒背如流,但是基本的法律应该是每个人都懂得吧?为什么还会出现“知法犯法”的情况?
笔者认为,“假警察”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政府的“惰政”思维在作怪。“庸官惰政”是全面深化改革道路上的绊脚石和拦路虎,必须下大力气整治这一现象。政府大院里的“冒牌货”表面上忽悠了所谓的“上访者”,实际上也忽悠了每一位群众,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伤害百姓的真心。那么,如何才能有效杜绝政府大院里的这些“冒牌货”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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