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平冤:从个案正义到制度正义(5)

“呼格案”平冤:从个案正义到制度正义(5)

一头锁住领导权力的滥用,一头切断知法违法的退路,特别是让执行层坚守法律至上的信仰,必然大大减少或者杜绝“替罪羊”的产生。在这两项措施之下,如果还出现“授意者”和“执行人”的“双簧戏”,法律就有理由从重追责,谁也不能推卸,谁也不被放过。惟如此,中国司法独立,办案公正才有可靠保证。

【启示与思考】

我们有太多隐忧,因为我们看到了制度之弊。可以看到,不论是呼格吉勒图案,还是已经沉冤得雪的佘祥林案等,定性之神速,疑点之重重,无不预示着:预防冤假错案的机制,是不足的。而这些案件之所以能反转,无不是偶然因素所致,或者真凶出现,或者所谓的“受害人”活着归来。靠偶然来纠错,无非是在证明:制度化的纠错,也是缺失的。而启动重审,竟然可以长拖九年之久,则更是揭示了一个道理:不能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审理,因为既得利益者带来的阻力重重,更是因为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逝者已矣,呼格吉勒图案业已平反,然而在某种程度上,仍远远没有结束。让办冤案者得到应有的惩戒,让呼格吉勒图父母得到应有的抚慰,这自然是首先要做的。而在此之后,如何用制度革新或者重建,激活司法的良心,让司法人员不至于在案件中,极易丢失独立的法律人格,这更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铲除了冤案产生的土壤,才会避免下一个呼格吉勒图;只有重新设计再审程序,才会避免下一个长达九年的泣血申诉。也只有这样,正义才最终抵达了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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