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为何要强化规则意识 (2)

法治社会为何要强化规则意识 (2)

规则意识何以如此重要

只有在具有良好规则意识的支配下,人们才会努力去准确地、完整地解释规则在特定情况下的含义和要求,而不是将“情况特殊”作为违规的借口,或者通过有意曲解来敷衍了事

那么,什么是规则意识?为何有了规则,还必须使全体社会成员具有规则意识呢?

这是因为,无论哪种规则,都要由具体的个人来制定、运用和执行,而人们的行动,无疑是由自己的意识来支配的。从整个社会来说,首要的问题是“规则是否良好”;而对于公民道德教育来说,最直接的问题,就是“意识是否良好”。如果没有良好的意识,再好的规则也难以得到普遍的执行,规则就会被架空,社会就会处于无规则状态,公共生活也就无法正常运行。

所谓“规则意识”,首先是指关于规则的知识。俗话说,不知不为过。公民道德教育的一大任务,就是使现代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准则家喻户晓,使人懂得明辨是非与善恶。

但关于规则的知识,还只是规则意识的一部分。更为重要的是,有没有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比如,会计做假账,往往并不是因为他不知道“不做假账”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学生作弊,也不是因为不知道考试时是不能作弊的。甚至有一种比较极端的说法:世界上最懂得法律的人,除了法官和律师之外,就是屡屡犯案的惯犯或犯罪集团头目。他们不仅知道规则,还熟稔于如何规避规则、超越规则、寻找规则或者是监管的漏洞。因此,关键还是要有遵守规则的意愿。有了意愿,即使在没有外在强制的场合,也会自觉地遵守规则。对愿意遵守规则的人来说,一个具有特定意义的符号、指示牌、标语,一个提醒,就已足够让他知道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

当然,只有愿望还不够,还要有遵守规则的能力。这方面的能力是需要培养的。比如,运动员不应使用违禁药品。遵守这条规则,就需要有鉴别的能力。如果鉴别不清,就可能在不经意中违规。一般来说,未成年的青少年往往会更多地遇到缺乏能力的问题。但是,在迅速变化的转型社会里,成年人也会遇到一些能力上的问题,尤其是在新规则伴随着新事物快速出现的时候。这时,就首先有赖于遵守规则意愿的提高。有了意愿作为前提,能力提高才有了基础。

人们一边遵守规则,一边仍需要经过反反复复地自觉训练、反思总结、提高修养、养成习惯,以至于进入一个如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在这种境界中,遵循规则就成了人们习以为常,可以不假思索、自然而然的事。一旦达到了这种境界,人不论是否有他者监督,是否可以免除惩处,都会自觉自愿地去遵循规则。这正是大多数社会进行公民道德建设时的目标:把那些最基本的公民道德规范和相应规则,最终内化为每个公民所具有的道德素质。规则意识的增强,最终还靠公民内在素质的养成。

为了使规则能够得到切实执行,社会要采取措施向人们宣传、澄清规则,并对违规现象施以各种惩戒。这些都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这就是所谓“社会成本”。公众的规则意识越弱,社会需要付出的成本就越大。相反,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越强、素质越高,监管就可以做得越少、越省力。

当然,规则是相对固定的、普遍的,客观的情况却经常变化。有时候,情况会变得非常复杂,不同规则之间还可能发生冲突。这就需要人们准确、完整地理解和解释规则在特定情况下的具体要求和确切含义。否则,规则也很可能会因“情况特殊”而被架空。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有鉴于此,就更需增强规则意识。只有在良好的规则意识的支配下,人们才会努力去准确地、完整地解释规则在特定情况下的含义和要求,而不是将“情况特殊”作为违规的借口,或者通过有意曲解来敷衍了事。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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