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端正对“一把手”分权、限权问题的认识(2)

北京:端正对“一把手”分权、限权问题的认识(2)

摘要: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限制,必须从制度的顶层设计出发来考虑,这就是要把党政“一把手”权力的制度设计,放在整个的权力结构和运行体系中来考虑,也就是党政“一把手”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这“三权”方面来总体设计究竟要拥有怎样的权力。

防止对党政“一把手”的分权、限权走入误区

现在,对党政“一把手”的分权、限权存在误区。误区就在于,我们对于权力的结构和运行体系没有很好地分析透、掌握好。我们党自十七大以来,已经明确了权力的结构是由“三权”构成的,即“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对于这“三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提出,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这就是说,决策权这一块要做到科学决策,这就要求实行集体领导;执行权这一块要做到坚决执行,这就必须落实分工负责;监督权这一块要做到有力监督,就必须保证监督权的独立性。对照中央作出的规定,我们在“三权”上存在的误区,可以概括为三个“散乱”:一是决策权太散乱了,被分给党政“一把手”个人掌管;二是执行权太散乱了,没有扎实地落到个人负责制上;监督权更散乱了,没有哪一个机构能真正有力地抓起来、管起来。

针对这样的误区,现在要吹响“集结号”,变三个“散乱”为三个“集结”。一是在决策权上要讲“集结”,就是突出强调集体领导,把分散的决策权集中到集体的手上,使决策权硬起来。二是执行权要讲“集结”,就是突出强调对个人的分工负责,负责的领导干部一定要有职有权,不要怕这样的领导集权,没有这样的集权、指挥权,什么事都干不成,又怎么能做到执行坚决呢。三是在监督权上要讲“集结”,就是突出强调监督机构的集权,真正发挥作用,这就要使我们的监督机构独立负责,能够对决策权、执行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做法,进行依法查办、严厉惩处。说实在的,我们现在根本的一个问题,就是没有把监督权做强做大做独立。

通过制度的顶层设计,“一把手”权力究竟有哪些

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限制,必须从制度的顶层设计出发来考虑,这就是要把党政“一把手”权力的制度设计,放在整个的权力结构和运行体系中来考虑,也就是党政“一把手”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这“三权”方面来总体设计究竟要拥有怎样的权力。

首先,党政“一把手”应该拥有决策参与权。政党和政府的活动及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对国内外重大问题和党政重大事务做出决策。这样的决策,产生的是关于党和国家如何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等结果。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党和国家发展的生命线,因此,党政各级组织和领导班子,承担着就全国或各地党政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重任。重大决策,还包括重大人事安排。在决定这些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甚至允许进行争论和辩驳。决策是否可行,要采取会议表决的形式,达到过半数或三分之二的才能获得通过。显而易见,作为党政各级组织和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在集体领导制度下,必须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而且,党政“一把手”在决策过程中还要发挥重要的作用,这就是要善于集中大家的好主意、好看法,或者自身能够提出好主意、好想法并引导大家形成新见解、新共识。

其次,党政“一把手”拥有任务执行权。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集体分工、个人负责的情况下,以及在各级政府中作为各级行政长官或行政部门主管的情况下,“一把手”具有完成任务的执行权,即首长负责制的办事权力。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首长负责制的办事权力,仅仅是为完成任务而具有的执行权力,具体地说,即是为执行和完成任务过程中所负有的一定的指挥权、督查权、处罚权等。这样的执行权必须是有职有权、实实在在的、能够令行禁止的权力。当然,党政“一把手”在行使这样的执行权时,也一定要受到外在的有力的监督。

最后,党政“一把手”也享有监督权。“一把手”所拥有的监督权,就是对班子其他成员和其他人员所具有的监督权。“一把手”同样享有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的检举揭发权、罢免撤换权,以及控告权、申诉权、辩护权、保留意见权等。但这样的监督权,并不是唯一专属于他的,他自身也要受到来自他人的监督和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

以上三个方面,就构成对“一把手”权力的总体考量和顶层设计。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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