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端正对“一把手”分权、限权问题的认识(3)

北京:端正对“一把手”分权、限权问题的认识(3)

摘要: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限制,必须从制度的顶层设计出发来考虑,这就是要把党政“一把手”权力的制度设计,放在整个的权力结构和运行体系中来考虑,也就是党政“一把手”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这“三权”方面来总体设计究竟要拥有怎样的权力。

党政“一把手”仍要有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现在,为了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就推广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具体事务的制度,这也是不好的。为什么就不让党政“一把手”干预一些具体事务,直接分管具体事务呢?党政“一把手”是要干事的。以上已经分析了,党政“一把手”应该有“三权”,怎么能任意剥夺他们的执行权呢?笔者认为,执行权还是“一把手”很重要、很关键的权力。如果说,在权力的架构中,决策权不过是“一把手”的虚权的话,那么,执行权才真正是“一把手”的实权。党政“一把手”不但自己要有执行力,而且关键还要带领整个团队执行任务,使整个领导班子、领导团队具有执行力。不能把党政“一把手”搞得灰头土脸的,如果没有任何实权,只有虚权,那还叫什么党政“一把手”呢。

为此,我们在考虑限制党政“一把手”权力时,一定不能削弱行政的执行力和行政效率。我们可以看看西方国家的情况。西方国家的立法决策可以说是马拉松式的,但在行政方面,行政首脑却具有很强的行政执行权和执行力。西方国家的特点是,行政首脑具有挑选、确定政府各部部长和其他政府组成人员的权力,即实行政府内阁组阁制。这样的组阁制提高了行政效率,因为由最高行政长官决定任免自己的阁员,而为了执政有效的需要,自然会挑选与其志同道合的人作为阁员。被挑选的阁员也会服从指挥,竭力配合。

当然,对于西方的组阁制,我们未必采用,但可以借鉴其中有益的理路。实际上在我们的工作中,也有搞项目制的做法。项目制就是在确定了某项任务后,由一定的团队承担,赋予它执行的全权,直至保证把任务完成为止。所以,我们在限制党政“一把手”权力的时候,千万不要影响和限制了“一把手”的执行权,否则,就不可能有执行力和行政效率。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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