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思考

海南: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思考

摘要:健康完善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应当以依法维权为核心。人民群众合法合理的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维护和保障,纠纷才得以彻底解决。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省委六届七次全会也作出了相应部署。这对纠纷化解机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纠纷,是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对抗行为。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了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而由于观念及利益方面的差异,表现为行为冲突,导致各种纠纷的产生。现实的利益冲突,是纠纷产生的基本原因。纠纷的产生受历史条件、社会环境、风土人情和纠纷主体个性影响。纠纷的产生,就是纠纷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开始。

纠纷化解机制是指一定社会中实行的,有效地解决和消除各种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纠纷的存在不可避免,对立与统一、不安与安定、倾斜与平衡,总是相依共生、互相转化。一个文明、理性和法治的社会,并不掩盖和回避纠纷,而是对纠纷的性质和纠纷主体的利益关系深入分析,在适当的时机和条件下,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来解决纠纷。而化解纠纷的制度和方法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这些多元的制度和方法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以各自特定的功能和特点,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观念转变

从稳定压倒一切到依法维权。以往纠纷化解机制在“稳定压倒一切”观念的指引下,以息事宁人、稳定社会为主要目的,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纠纷主体的权益保障。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纠纷化解的过程常有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出现,表面上看似乎纠纷已经得到了解决,实际上由于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纠纷还可能进一步恶化,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常见的如强制调解、不公裁判等。健康完善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应当以依法维权为核心。人民群众合法合理的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维护和保障,纠纷才得以彻底解决。

从为权利而斗争到为权利而沟通。纠纷主体的斗争和对抗,如果适度而且合法,会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是发现案件真实的重要手段。在合理对抗下,当事人受利益的驱动,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会竭尽全力收集和展示证据,同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检验,提高了事实发现的准确性。但高强度的对抗,迫使双方当事人采用一切手段进行惨烈竞争,加大了纠纷化解成本,因此在纠纷化解机制中强调沟通与合作尤为重要。纠纷主体之间的利益有对立性,也有平衡点。沟通与合作有利于兼顾纠纷双方利益。纠纷化解的的观念应当从为权利而斗争转变到为权利而沟通并促成合作中来,沟通与合作体现了纠纷解决过程的协商与互惠,使纠纷主体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避免造成社会关系的永久性损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维护私益到维护私益与公益的有机结合。纠纷中的利益诉求,通常表现为是一种私益,与此相对应的是单一的维护私益的纠纷化解机制。在现代社会,如环境污染、消费侵权、证劵市场侵权等涉及多数人甚至公共利益的侵权事件日益增多,传统的维护私人权益的纠纷化解机制就存在局限性,因此化解纠纷既要重视维护私益,又要重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维护。

从过于依赖诉讼到诉讼与非诉讼方式并举。从历史看,对诉讼解决纠纷的态度经历了从古代的“厌讼”到现代的“好讼”转变。现代社会许多人动辄打官司,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导致诉讼量激增,法院不堪重负。化解纠纷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很多的,既要考虑到纠纷解决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终极性,也要考虑其合理性、经济性和便捷性。诉讼存在的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成本偏高等问题,凸显了非诉讼方式化如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的重要性。非诉讼方式有利于维护社会人际关系,更可能达到双赢结果,达到情、理、法的融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