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思考(2)

海南: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思考(2)

摘要:健康完善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应当以依法维权为核心。人民群众合法合理的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维护和保障,纠纷才得以彻底解决。

纠纷化解机制法治化的促进与形成

强化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机制。首先,引导和支持公众理性表达诉求。纠纷宜疏不宜堵,疏导的最好办法就是要让公众有自由的表述诉求的机会。只有在各种利益诉求可以倾诉和主张的前提下,纠纷才可能得到妥当解决。当然,这种诉求的表达必须是理性、合法的。其次,要及时合理回应公众的利益诉求。一些纠纷久拖不决并恶化,往往是因为纠纷主体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合理回应。当然,这种回应并不是无条件满足纠纷主体的要求,而是充分重视纠纷化解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推动纠纷化解机制的便利化。法治化的纠纷化解机制应当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纠纷化解方式,使所有社会成员均有平等接近、使用纠纷化解机制的机会。要对纠纷解决的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纠纷化解过程的效率,让所有社会成员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使用合适的纠纷化解方式,从而使法律变得“温暖而富有人性”。

规范和完善现行的纠纷化解方式。首先,规范调解程序,强化调解效力。在法治化进程中,应当尽可能地强化调解的规范性,尤其是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等重要的调解类型要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范围和步骤,同时强化效力。其次,加大仲裁宣传力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应当加大仲裁制度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仲裁程序,协调好仲裁与司法的关系。再次,重视行政裁决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裁决程序。作为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环节,法治化的行政裁决应当完善行政裁决相关立法,如制定《行政裁决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裁决授权,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相应的行政赔偿制度,完善行政裁决救济途径,增强行政裁决的独立性。第四,增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纠纷化解机制的法治化,要求行政复议必须摆正行政复议制度中行政性与司法性之间的关系,增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提升行政复议人员的法律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制度,扩大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并建立行政复议与执法监督的协调机制,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指导制度,落实行政复议机关责任追究制度。最后,完善诉讼机制,确保司法权威高效公正。一要提高诉讼效益,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把诉讼效率作为首要追求的目标,采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流,从各个环节对诉讼成本进行有效控制,让更多的普通民众能接近司法、接近正义;二要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合理设计民事案件审判流程,规范司法行为,完善裁判质量监控机制,强化裁判制约机制,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既要重视程序的价值,在进行诉讼活动时严格遵守程序法,又要追求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时严格遵守实体法,实现真正意义的公正;三要努力维护司法权威,加大对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严惩虚假诉讼、妨害诉讼等行为,构建诉讼诚信体系,同时,完善公众参与司法的机制,增进社会对司法过程和司法裁判的认同感。

(作者系海南大学图书馆馆长、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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