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权力关进“可靠的笼子”
记者调查发现,这项改革有多方面的突破创新。
第一,将过去的个案指定管辖扩大到对部分案件按照规范直接管辖。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本不是新鲜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上世纪90年代起,河南省每年都将500至1000起案件通过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到异地管辖,或通过适当调整审理级别,增强对起诉人诉权的保护。
但总体上说,这些指定或提级管辖案件数量少,不确定因素多,而且由于需要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程序繁杂。河南省每年实行异地和提级管辖的行政案件,仅占全年行政案件总量的3%至8%。而按照新的异地管辖规定,异地管辖不是由下级法院根据需要报请上级法院指定,而是通过确定管辖规则,由当事人直接根据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仅简化了程序、节约了诉讼成本,而且可以直接依靠规则摆脱地方干预。新的异地管辖规定实施后,异地管辖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第二,将过去的案件异地管辖由法院指定拓展到起诉人申请与法院指定相结合。河南省高院规定,除必须异地管辖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如果起诉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在当地难以公正审理,可以通过申请指定管辖,将案件指定到异地法院。赋予起诉人异地管辖请求权,是这次异地管辖司法改革的一个创新。
第三,将受理模式由过去的谁审理谁受理改变为一方审理、双方受理。为给起诉人提供更多选择和便利,这次改革规定,异地管辖的行政案件,起诉人既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规定的异地法院起诉。到当地法院起诉的,当地法院受理后,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明说,这些创新,不仅给老百姓提供了更多方便,带来了更多公平,而且使法院摆脱了限制和束缚,把行政权力关进了“可靠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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