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重在把握好六个“度”(2)

民事检察监督重在把握好六个“度”(2)

把握好民事检察监督的“亮度” 

这里的“亮度”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监督亮点,二是监督公开。民事检察监督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各地的情形有异,对检察监督的需求不同,因而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领域也有所区别。比如,有的地方虚假诉讼成风,恶意诉讼较为普遍,那就应当以这类问题作为检察监督的重点加以突破,打造该地区检察监督的阶段性亮点。再如,有的地方安全生产、劳工保护所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那就应偏重于这类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有的地方环境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检察监督则应以此为重点。由此所形成的监督品牌和监督经验,逐步积累,则民事检察监督就可以产生规模效应。目前,检察公开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中心事项,以流程公开、听证公开和文书公开为切入点,不断推动检察公开日趋实质化、深入化和全面化。 

把握好民事检察监督的“温度” 

民事检察监督的“温度”主要表现在检察监督便民化、检察监督民主化、检察监督民生化和检察监督民心化。 

所谓检察监督便民化,就是民事检察监督要便于人民群众使用、接近,包括便民申诉、便民用权、便民参与和便民监督。应改变检察机关的软硬件设施,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容易接近检察机关,便于他们了解检察机关并依靠其来维护合法权益。应建立独立的控告、申诉大厅,安排设置专门用以听证的场所,同时应当畅通网络途径,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能够在网上行使各种程序性权利。 

所谓检察监督民主化,包括内部民主、外部民主和中间民主等三种类型的检察民主。检察机关的内部民主是指检察机关横向和纵向两方面的民主,而外部民主是指检察机关面向当事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民主。在重大复杂疑难的监督案件中,应当善用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设置前置程序,对监督中所涉重要问题进行充分的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使监督更具民主性、正当性和实效性。检察机关的中间民主是指介于内部民主与外部民主之间的一种民主形态,属于准制度化的民主形态,其典型的制度形态就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中,应有序导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由此强化监督过程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所谓检察监督民生化,要求无论是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抑或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在服务大局的基础上尽量地考虑和服务于民生,要通过检察监督职能的履行重点维护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信息安全和环境安全等。《决定》提出要“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对此,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尽快落实试点工作,围绕上述民生问题,积极行使公益诉权,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仅如此,民事检察监督更应当锻造检察机关的“民心工程”,使检察监督民心化。首先,要通过履职,对检察职能广泛宣传,深入民心。其次,要改变检察作风,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做到检察为民,办好案件,赢得民心。最后,要检力下沉,使检察监督走向田野村头,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教育活动,贴近民心。 

通过上述六个“度”,相信民事检察监督将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和境界,真正做到立检为民,立检为公,下接人民群众这个“地气”,上通依法治国这一宏伟蓝图所部署的“天线”,脚踏实地,不懈努力,最终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司法制度作出贡献。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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