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责任制落地落实落细

让司法责任制落地落实落细

日前,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就该《意见》而言,司法责任制的亮点表现在权责清单化、督责立体化、问责常态化、定责分层化、追责外部化、担责终身化、履职保障化等等。

权力清单制度不仅在行政领域有所适用,在司法领域同样应予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司法人员的职责有所规定,但不够详细,较为模糊。《意见》首次将司法人员的权力明确列举,采用“清单”形式直观地、具体地予以分解和展现,令人一目了然。这样不仅有利于法官行使其职权,同时还有利于监督者对法官实施监督,出了问题,包括越权、滥权或者懈怠职权,也容易查找和判断,这就为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奠定了标准化的基础,使司法责任制得以高效运作。司法问责不仅针对违法审判责任等,同时还从反面指向权责清单中所列举的各项职权。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力下放的幅度越大,权力受监督的力度就要越大,否则权力必然失控或必致滥用,司法改革的初衷就难以实现。《意见》通过内外两个监督系统的建设,使审判权既能最大限度地独立行使,又处在接受监督的网格化机制中,审判权被紧紧地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司法责任是一笼统、概括的范畴,其中包含的责任类型和责任程度有诸多差异,不可混为一谈,需严加界分。这其中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主观过错的形态及其程度,二是裁判错误的类型及其程度,三是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司法责任的层级确定,需要就上述三个变量作出综合权衡,最终确定所应当承担的司法责任。

根据《意见》,司法责任最为严重的乃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司法责任,比如故意违法办案,实施了诸如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贪污受贿等行为。发生了这些行为,寄望于这样的司法者能够最终实现个案中的司法正义,是徒然的,这属于司法之耻,应予严格避免,发生后应加严格惩罚。其次是具有重大过失而导致裁判或执行错误,比如玩忽职守、渎职,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致使所做出的裁判发生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此为过失责任,过失责任的确定与故意责任的确定有一重大区别,此即,在故意违法审判责任的确定中,通常无需考虑发生的危害后果,其违法行为本身就构成司法责任的充要条件;而过失违法审判责任的确定,则需要考虑所发生的危害后果,包括所作出的裁判以及裁判执行后造成的损失。

值得指出的是,司法责任有独立责任、共同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比例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多种形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综合各种因素,使责任的确定达于公平公正,既不使无辜者蒙冤,也不使有责者侥幸过关,从而使司法责任制切实推进、落地落实落细,扎紧司法责任制的网络,使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动态透明阳光的追责机制,使之长效化、科学化、合理化。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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