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理论创新(2)

山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理论创新(2)

摘要:法治体系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的新概念,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

【全会公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亮点解读】法治体系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的新概念,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依法治国涵盖了从科学立法到严格执法、到公正司法、再到全民守法的全过程。依法治国体现为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的综合之治,而绝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的完备只是法治体系完备的前提条件,只是法治体系的一部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最终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与自治

【全会公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亮点解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了“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提法,其实质是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范畴,将社会主体依民间习惯的“自治”提升至国家“法治”的层次,从而在理论上论证了社会习俗自治与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性。全会的这种理论创新既体现了对市民社会的人文关怀,又体现了以史为鉴的情怀。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不仅仅是执政层面的安全稳定,更是基层社会的安全稳定,是百姓民生的安全稳定。

今天的法治,是 “依法而治”,非“以法而治”。“依法而治”是让法治思维成为执政者的首要理念,是将强大的国家权力装入法律制度的笼子,使执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与此同时,“依法而治”还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只有将执政层面的依法而治与社会层面的习惯自治相统一,才能真正使全体公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

法治与人情

【全会公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亮点解读】人情是中国社会传统法律文化里的重要元素,人情既有温情脉脉的正能量的一面,也有干扰司法影响公正的负面效应。中国古代的“情理法”制度设计,立法条文本身就蕴含着对人情的价值判断,追求“结果正义”是正能量的表现,而不问执法程序公正与否则是其负效应的体现。这种法律文化的传统留给当代的最大问题就是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办人情案。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正成为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决定》指出,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要尽快完善,司法行为必须得到规范,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外,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批示问题,要求必须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同时,必须保障人民群众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的参与权,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法治公正取代人情裁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理论上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三者之间的逻辑联系,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质,创新性地提出了法治体系建设的概念,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真切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期待,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具体改革举措,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法治理论基础。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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