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为改革提供引领和保障。习近平同志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充分凸显了法治对改革的重要作用。改革难,深水区的改革更难。在难啃的硬骨头和崇关险隘面前,需要勇气更需要法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各方面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我们有条件也有必要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同步,使法治为改革提供引领和保障。立法不仅仅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更是落实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形式;不仅仅是对实践的被动回应,更是对社会现实和改革进程的主动谋划、前瞻规划和全面推进。
坚持“破”与“立”的辩证统一。只“破”不“立”,制度失灵;只“立”不“破”,制度失效。如果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先行先试的改革试验得不到法律的确认,改革者将陷于“违法改革”的尴尬境地;而法律不适应改革的要求,已经“立”的法律也必将被时代抛弃,陷入“制度失效”的尴尬境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各方面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已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有法可依。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应让法治为改革导航。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科学立法作为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只有与时俱进、因时制宜,有“破”有“立”,让“破”与“立”统一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让改革“摸石过河”与法治“引领保障”统一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才能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证法治建设不偏离正确方向、推进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
咬定青山,走好自己的路
改革推动法治,法治保障改革。如果说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一列高速行驶的动车,那么,改革就是其引擎,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动力;法治就是其轨道,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改革科学有序进行,为改革及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什么是“自己的路”?搞什么样的改革?搞什么样的法治?这些是关系我国改革与法治性质的根本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脱离一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改革与法治都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成功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两个总目标决定了我们的改革和法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不是推倒重来、另起炉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是西化,而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其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怎样走“自己的路”?怎样搞改革?怎样搞法治?这些是关系我国改革方向和法治建设道路的重大问题。不同的治国模式既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文明成果,又是不同国家在各自特定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传统条件下形成的独特治国模式。综观世界各国的治国进程,大凡治理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较好坚持了一般理念与本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虽然各有不同,但最后归结到一点,就是必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改革与法治建设的根本思想保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是我们推进改革与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坚持两者有机结合,是我们继续走好“自己的路”的重要法宝。
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梦想不可能一夜成真。我们已经取得辉煌成就,正在向梦想一步步靠近。只要我们不懈追求、接力奋斗、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地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一定能实现。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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