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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汝: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主法治建设的论述(4)

(一)行政执法的问题

因为我们讲法治,首先是执行法律的问题。执行法律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是很多的,大家对执法满意度也不是特别高,特别是城管等等,特别是各个部门扯皮的现象。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执法体制改革要涉及到这几个问题,一个问题是解决九龙治水的问题,也就是多个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结果造成了法律打架,法律的权威性不高,更解决不了老百姓的现实问题。按照正常的说法,我们以前说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也就是说把各个行政执法主体的权责搞清楚。权责搞清楚了,就可以避免扯皮的情况影响法律效力。

第二点,要加强有些薄弱的环节。哪些薄弱的环节?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地方是比较薄弱的,比如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安全生产问题,环境保护问题,这些部门是比较薄弱的。像黑心食品、毒奶粉,当时牵扯到多少部门去管理包括工商总局、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等等,很多部门去管这个事,多头管的话肯定会乱。环境保护这两年好一些了,在中央这一方面是比较强的,但是在各个地方,特别是市以下县里面,环保部门还是特别弱的。

所以说同志们看到,我们很多地方污染很严重,癌症村在很多地方都有。不是说环保它不敢管,它不想管,实际上有些时候它还管不了,它那个执法力量弱的不得了,在地方也不受重视,它怎么能够管?它管的不好还把主要领导给得罪了,因为前几年我们是唯GDP的。GDP是第一位的,这两年开始改正,特别是习总书记这一届领导集体上台以来,执政以来,我们正在改变这个现象。那么执法体制改革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领域的执法力量。

第三点,自由裁量权,也就是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要限制,要规范。不是说带一个大盖帽就享有无限的权力了,那不是的。当然有一些大盖帽也不是享有无限的权力,这些年城管与商贩之间的冲突发生的很多,当然有商贩的不对,但是城管的执法权有没有规范,可能也是个问题。不规范对于城管来说也是一个不好的现象。为什么不好?一方面规范了之后,就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力去行使,你受到侵害的时候就可以得到正常的救济,要不然就不能救济。

(二)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老百姓这些年对于涉法、涉诉的案件是很不满的,对于司法公正很不满。我们知道这不是一天半天的事情,记得在90年代的时候,每年全国人大召开的时候,高法、高检在投票的时候,获得人大代表的赞成票,大概往往都是刚过半数。我们知道我们的全国人大代表仅2900多名,那些年高法、高检获得的赞成票往往就是1600票,1700票左右,也就是说有一千二三百票,一千三四百票都是投反对票的。说明什么?说明人大代表对于高法,对于高检,对整个检察系统、法院系统的工作不满意,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司法不公的问题。

这些年好一些了,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投高检、高法反对票的人大代表也就300多人。也就是高检、高法能够获得80%以上的赞同票,这个还是不错的,说明这十几年我们在司法公正方面还是有进步的。但是问题还很多,问题多还是司法公正的问题。所以习总特别强调要让每一个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里看到公平正义。根据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要确保司法公正。

第一条,要改变司法管理体制,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系统实行人财物统一关系,也就是垂直领导,改变以前那种双重领导。什么是双重领导?既受上级领导的监督,又受地方政府、地方党委的领导。这么一来,法院、检察院办案的时候受到地方的干预特别多。递条子的、拉关系的、说人情的特别多。在这么一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很难得到保障。

三中全会规定了,省以下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的人由省一级来派,钱、工资、经费由省财政拨款,这么一来,少受地方的干预,公正性可能会得到比较大的改善。所以说我们十八届三中全会讲,通过这么一种途径来确保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排除非法的干预。

第二点,健全司法权力行使机制。特别是要完善办案的责任制,就是审理裁判由裁判负责,解决谁办这个案子,谁审这个案子,谁起诉这个案子。如果起诉错了、审理错了、判错了,将来谁就要要担负这个责任。这样的话,把主审法官或者是主诉检察官的责任性给凸显出来了,避免徇徇私枉法。

(三)完善司法保障制度

包括我们废除劳教制度也是这个方面的内容。非法的证据不能当作证据用。在开庭的时候,在审讯犯人的时候,一定要全程录像,不全程录像是不行的。还有就是你的判决书,你的起诉书要公开,要在网上公开,要让老百姓知情,这样的话对于确保我们的司法公正会有很大的推动。

(四)要着力打造法治环境

我们强调执法,我们强调司法。执法、司法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事情,执法公正、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是让整个社会老百姓受到公平对待,引导在全社会形成一个法治的环境。这么一个法治的环境,需要两个方面或者形成两个方面的良性结果。

一个方面是对执法者来说,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这是执法者、司法者的一个根本的责任。从戴上大盖帽的时候,这个责任就担到肩上了,要忠于法律、信仰法治、建设法治。 对于老百姓来说,形成一个什么样的发展环境?要形成一个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促进我们这个社会活力迸发。

(五)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

政治路线决定之后,干部就是一切,所以作为我们共产党来说,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管是在党的部门工作的,还是在政府部门、人大里面工作的,都是我们的执政骨干,也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精英。执政骨干、社会精英他们的法治意识如何决定着我们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所以说我们特别强调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一点也要体现到领导干部的考核体制上去,把能不能依法办事,能不能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

在习总书记的讲话里面,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建设出现的频次也是特别的高。所以说我归纳习总书记关于民主法治思想主题的时候总结了这么三点,民主、法治、权力监督与制约。现在我们来看一看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建设。

(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

我们知道权力这个东西,既是个好东西,又不是个好东西。是一个好东西,权力在老百姓手里,你用好了,就能给老百姓办很多事情。但是又不是一个好东西,怎么讲?看用权力的人,如果你公权私用,其结果就是腐败。所以说根据权力的这么一种性质,权力要受到监督与制约,要不然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的,这基本上已经成为一个共识了。1997年,我们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来要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2002年,十六大的时候,首次提出要科学配置权力、分解权力、制约权力的任务。应该说十几年了,我们这个方面还是做了相当多的探索。但是我们知道这个方面的问题很多,还有一些根本的缺陷,要不然你看腐败这些年来一直在不断地发生。

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以习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执政以来,省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有那么多落马的,说明我们这个力度也是很大。但是另外一方面也说明问题挺多的。习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进笼子,这个笼子是什么?笼子就是制度,就是法律。思想道德只起一个基础性的作用,当然我们不是说思想道德不重要,理想信念不重要,价值观不重要。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人的一个总开关,是领导干部的一个总开关。但是它起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作用。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解决好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这可能是我们建设清廉政治,保障人民民主的一个最根本的途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制度是什么样的制度?最根本的就是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为什么我们腐败多?就是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够,权力制约和监督还没有到位,这与我们整个社会转型是有关系的。所以有些时候我们讲问题的时候,什么是经济问题,什么是政治问题,有些时候分的不是那么清楚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求政府职能要转型。那么政府职能转型转到哪儿去?转到公共服务上去,从而要求把政府以前所有的配置资源的权力取消掉。这些权力表现在行政审批上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在我看来,这既是经济体制改革,也是政治体制改革,揽权揽多了必然导致腐败。这难道不是我们制度的漏洞吗?绝对是漏洞。

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的减少体制缺陷和制度漏洞。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就是围绕这个目的来的,很多腐败,比如矿权资源的审批这些领域的腐败特别的多,为什么?这里面是有问题的,这些问题最终还要归结到个人的头上去,归到部门权力上去。

十八届三中全会有一个规定,要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权限,市委书记、省委书记干啥;省长、副省长干啥?各使各的权力,不能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去管省长、市长的事情,那个叫越权。这样划分清楚了,腐败不会多发的。往往我们讲一把手腐败,因为一把手把手伸的很长,伸到二把手、三把手权限范围内去了,他能不腐败吗?他绝对要腐败的。最近好几个省已经出台了针对市长、省长哪些事不能管,不能直接管的规定。比如说人事的事、财政的事,市长、省长是不能管的,不能管就不能干预了,这样的话,腐败会少一点。

还有一点,部门权力的问题,党政部门的权力以及内设部门的权力。党的部门该干什么?政府的部门该干什么?它有哪些权力?这个得分开。党的部门去干涉政府部门的权力,无利不起早,为什么要那么积极的干预呢?当然从大的方面来说是为了我们党好,为了国家好,为了老百姓好。那么政府部门的领导人员就不是共产党员组成的?也是共产党员组成的,所以你没有什么不放心的。最终还是一个权力的问题,党政部门和内设机构的权力要把它划清楚。

(二)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政府权力制度就是通过制度把政府应该享有的那些权力写到纸面上,在这个权力清单之外,政府不再享有权力。如果在这个权力清单之外政府再享有权力的话,那些权力是非法权力。企业也好,公民也好,是可以告政府,告政府工作人员的。我们不是有民告官的制度吗?大家说民告官的制度往往告不赢,放心,我们马上就要修改。1990年左右颁布的《行政诉讼法》里面有很多漏洞,出现了告政府不容易,告赢更不容易的现象,也出现了告政府这么一种诉讼案件逐年下降的现象。我们马上要修改,修改之后有利于公民、法人、企业的行政诉讼。这么一来,我们权力监督、制约能做不好吗?应该说在这个方面,我们应该会大大的往前走一步。

(三)推进反腐倡廉的体制创新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力度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前所未有的,大家也能够看到。我们强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谁用的人出了事有连带责任,当然不是说连带责任就把你拿掉,那倒不是,你是有责任的,谁推荐的人,谁用的人,谁是有责任的。

(四)改革纪检双重领导体制

我们知道纪委系统是双重的领导体制,也就是说下级纪律检察委员既受上级纪委的领导,也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应该说在过去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还要多一些。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出现一个什么问题?上一级纪委只能监督下一级党委,不能监督同级党委。监管是有责任的,但是事实上落实不了,这个纪委书记的升迁等各个方面是攥在同级党委书记及主要领导手里的,包括他的推荐等等,他能够监督他吗?监督不了的。所以说在这个方面,我们党内监督这么多年的实践证明是软弱的,达不到监督的一种实际效果。

这次改革是动真格的,尽管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但是把党委对于同级纪委的影响前所未有的削弱了,把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前所未有的加强了。比如说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的人选不是由同级党委决定的,是由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来决定的。比如说市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由谁决定?不是市委书记决定的,是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来决定的。这样的话,这个纪委书记、副书记的独立性就前所未有的增强了。

第二点,在纪委办案的时候,发现线索,首先得报告上级纪委,同时也报告同级党委。这样一来,把线索要报告上级纪委,同时报告同级党委,但是这个案子本身的办理不是党委来办了,是由上级纪委来办。这两个措施,力度大不大?力度非常大。这么一来,尽管我们表面上还是一种双重的领导体制,但是实际上已经朝着垂直领导的领导体制往前走了。

责任编辑:王晓云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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