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软法之治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软法之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软法之治”学术研讨会的延伸思考

[摘 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呼唤软法之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党的领导和宪法统率之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逐渐形成一种硬法与软法功能互补、刚柔相济、软硬兼治的混合法治模式。

[关键词] 治理现代化;软法之治;柔性治理;混合法治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步入快车道。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一个“全”字,一个“快”字体现了我们党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使命、决心和勇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治理”、“现代化”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奠定了基本愿景。该愿景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遵循我国法治的发展规律,将其高度浓缩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加快”、“中国特色”、“治理”、“法治体系”等关键词,共同刻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面向。这种鲜明的实践导向意味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始终以中国的问题为出发原点,以中国的经验和理论为主要依凭,以实现中国的根本利益为最终标准。而且,这种强烈的实践品行还意味着,中国法治建设是一个具开放视野和创新品格的过程,它构成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呼唤软法之治

通常而言,“软法”是指无法律效力或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软法”一词源自西方,但中国软法实践不仅早已有之且形式丰富。以前,我们往往囿于硬法传统,视此类的实践为非法治,甚至当做反法治。党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一系列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概念、新观念,为我国的软法和软法之治正名立位。

首先,治理现代化与软法之治在很多方面同质同构,公共治理主要是软法治理。在公共治理的语境之下,实现治理目标的手段不再仅是命令和控制式的管制方式,而是强调公共主体与私人主体之间的对话、协商并进与协作等多种手段。软法及软法之治,其意义就在超越传统的管制思维,关注和回应多元利益诉求,倚重协商民主,推崇认同、共识与合意的特质和实现过程。

需要注意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虽然《决定》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解释,但全会公报多次提到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概念,反映出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蕴含的在党的领导下,国家、社会、公民合作共赢善治的思想革命,既渗透了治理的理念精髓,又坚持了我国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根本政治制度,融中西制度文明为一体。

第二,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方式。所谓依法治国的全面性,包括全领域覆盖性、全过程贯穿性和全方位的保障性。法治覆盖国家、政府、社会、军队军事等各个领域,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对政治、行政、经济等方式都具有规范作用。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外化为目标上,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

毋容置疑,依法治国体系的建设和完备,首当其冲要健全硬法法治体系。但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所谓硬法,因为各种原因,存在实施难题。例如立法机关的整体合法性无法完全延伸到单个硬法上,导致后者合法性相对不足;再如硬法本身的模糊性和相对滞后,无法充分提供执行所需依据,使得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执行受阻;再比如严格依循法律的模式,还可能出现手段置换目的的执法结局。而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有一些领域和环节,例如像社团自治、社区自治等这些被认为是社会自治的领域,以及一些微观的程序环节,由于硬法受到宪法和上位法律的限制,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会受到阻却。这些领域和环节,同样影响民众权益。为防止出现“法治真空”,运用软法进行柔性干预,不仅有其理论意义,事实上也是法治建设实践的必然选择。软法及柔性治理过程,不是从事件本身出发,而是从规则出发,透过信任、协商来达成共识,实现治理目标。在这一过程中,行动规范得以扩充,行政透明度得以提升,规范合法性得以充实,行动效率得以提高,不仅弥补单纯硬法管治的不足,更能从整体上提升治理的绩效。

第三,软法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根本途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在我国,党的领导的实质就是帮助人民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党的领导不是靠行政权力来实现的,而是靠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来实现的。因此,党的领导与软法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党的科学、民主和依法领导和执政,可以归根到党的软法上。同时,党内法规体系是软法的构成部分,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是全面法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本身的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四,软法是转型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性时期,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凡此种种逼人形势,使得固守严格程序和法律文本的硬法治理机制常常力所不逮。尤为严重的是,正如罗豪才先生所说,“新的时代新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如果不运用软法手段,不加限制地到处运用强制的方式,会带来很多问题。大量问题的解决还是要靠协商、靠自律。”

党的十八大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具体展开及其结果,就是软法及通过软法的治理过程。它也佐证了,硬法与软法的共同建构,才能支撑起法治中国的宏伟大厦。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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