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软法之治(3)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软法之治(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软法之治”学术研讨会的延伸思考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软硬兼治的混合法治模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体现了从“法即硬法”到“法是硬法和软法的混合法”的观念转变,是治理现代化理念的高度凝聚。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硬法规范与柔性规范都将发挥各自的作用。这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构建起一种硬法与软法功能互补、刚柔相济的新型混合法治模式。这一法治模式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首先,它尊崇法治的价值统一性。不论软法还是硬法,其价值导向都是归于宪法精神,其价值保障都归于党的领导。在规范上体现为宪法的一元统领,由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统率庞大的软法与硬法共存的法律体系;在机制上体现为党的一元领导,由党作为领导核心,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软硬兼施”的机制作用。其次,它必定坚持软法硬法地位平等。无论是硬法还是软法都是现代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两者依其功能和特性来决定其各自适用的领域;再次,它必定强调软法硬法功能合作。软法与硬法并非竞争关系,彼此间能够发挥功能互济、协同配合的治理功能,硬法可借由软性手段实现,软法也可嵌入硬法框架之中得以落实。

当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下,构建新型混合法治模式,需要着力解决以下这些问题。

第一,党的领导在软法中的实现方式和机制。坚持党的领导,必须要发挥党在混合法治模式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从根本上说,党对国家、政府和社会的领导,是通过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来实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下,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就此,党的领导如何具体落实在软法与柔性治理上,特别是本身也是软法的党内法规与其他软法如何协调,尤其是与党内法规存有抵触的其他软法,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以处理,都值得进一步的思考。

第二,建立健全宪法一元之下的统一的规范审查机制。在我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以宪法为最高的根本法、以宪法精神为基本价值的硬法与软法的合成体系。这一体系的构建,关键是建立健全宪法一元之下的统一的规范审查体制,特别要完善软法合法性审查机制和标准。在传统硬法的实践中,我们形成了一系列关于硬法审查的机制和标准。但是,这一套机制和标准能否无缝移植到软法相关领域,亟需讨论清楚。例如,在硬法审查中,法律保留是一个重要的标准,那么软法是否存在法律保留,与硬法的法律保留范围是否同一,能否突破硬法法律保留的范围?再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是否也适用其他软法?此外,软法与软法的冲突与抵触的标准、审查主体和程序等等问题,都还没有现成的答案,也还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

第三,软法与硬法的协调和转换机制。这里存在几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首先,硬法与软法的功能相济,那么,究竟哪些领域必须由硬法来调整,哪些领域适合软法来规范?其次,硬法的软法实现形式,依从治理和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软法机制具有优先性,通过软法实现硬法任务,在制度和理论上得到认可。问题是,在硬法的框架内,软法因素具有开放性,如此,硬法软法化的过程就存在偏离硬法主旨的危险。第三,软硬法实践的相互承认问题,需要处理好硬法行为在软法中效力,以及软法行为在硬法中效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法治建设是在改革的主旋律下的协奏曲。无论是促进“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都意味着我们的法治建设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遵循基本法治原则,回应时代需求,超越传统模式,形成中国法治建设的全新模式。

[作者简介] 韩春晖,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陈吉利,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博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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