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软法之治(2)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软法之治(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软法之治”学术研讨会的延伸思考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升软法之治

“软法”,而不是“软规则”,这种表达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价值在软法中的渗透与融入。虽然与硬法相比而言,软法更加彰显了协商、自主的价值理念。不过,单纯依事实层面来论,软法与生活经验的冲突、软法与硬法的冲突,及软法与软法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屡见不鲜。因此,软法本身需要有一个持续完善和发展的空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建设法治中国提出了一系列关键概念、重要命题和具体举措。这些概念、命题和举措将软法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的同时,也对处该体系中的软法所应当包含中国特色、法治底色和治理主色作了较为浓墨重彩的铺陈,并对我国的软法及其实践作出了全面的规范指导。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革新了软法的基本观念。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五个坚持”,作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这“五个坚持”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体现软法和治理所倡导的合作与共治原则,在此基础上,拓展了合法性内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并契合软法和治理的平等协商程序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体现出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得益彰的现代治理理念;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并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可见,这“五个坚持”,是“中国特色”、“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法治”等关键词的进一步展开,是规范包括软法在内的法治体系建设的指导原则。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扩张软法的实现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覆盖国家、政府和社会等各个领域,贯穿宪法实施、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守法和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各个环节。这表明,在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全部领域和环节,法治都是治国理政办事的基本方式。但是,传统硬法观念认为,硬法为法,软规则非法。这一观念传递到行为实践上,就是相关政府和社会活动仅以恪守硬法为行为底线。在硬法之外,不问合法性,也不求最优化,法治精神并没有覆盖所有领域,渗透整个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基本意蕴。其一,所有硬法之外的规则,特别各种内部规则和自治规则,同样要符合法治的价值,要成为规范意义上的软法。其二,政府和社会的各种行为,不仅要遵行硬法的规定,也要服从软法的要求。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充实软法的运行机制。在法的创制上,以多元立法为标志的民主立法机制得以强化,自上而下的国家垄断立法进一步转化为上下互动的社会协同立法,不但吸收多元意志参与立法,甚至多元主体可以通过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形式独立创制软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展现在法的制定程序上,公众参与立法、第三方评估、立法协商和沟通等多种方式得到认可,以达到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的目标;在执法环节,以社会强制和自愿服从为特征的多样化实施机制被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的行政决策机制、利益制约与激励并用的文明执法方式和开放民主的社会监督受到肯定;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成为司法改革的着力重点;在守法领域,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成为软法实现机制的集中体现。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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