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强国亟须更多立法支撑

文化强国亟须更多立法支撑

文化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推动中国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保障。自1999年文化部出台《文化立法纲要》以来,我国文化立法工作取得了一些突破和进展,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根据时代的发展对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订,一些地区制定了地方文化发展的相关条例。今年以来,我国文化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立法工作进展迅速,下半年有望出台,2月份颁布了《博物馆条例》,《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报请国务院审议。

文化立法的缺失

目前我国文化领域的立法仍然滞后,文化法律仅占全部法律的1.7%,远远跟不上文化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数量少,目前只有“三法两决定”,即《文物保护法》(1982),《著作权法》(1990),《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二是覆盖面小,特别是在博物馆法、图书馆法、文化社团组织法、新闻出版、电影电视、数字化信息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立法工作进展较为缓慢,甚至出现停滞,大量法律盲区的存在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三是层级低,现存法律大部分为部门规章、地方条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管理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等,约束和震慑效应较弱。2004年,中宣部提出了《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提出建立上起宪法、基本法中所包含的法律法规,下到部门规章等一系列科学合理、层次分明,以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为主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规体系。很显然,当前文化立法与这样一项要求还存在较大距离。

目前我国在文化领域的法制建设的滞后已成为制约文化改革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政策制定的随意性、临时性特征比较明显,特别是管理时的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甚至有法不依的情况依然存在,本应该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却要借助行政手段来干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性,由此出现了诸多乱象。例如,中国的文物市场鱼龙混杂,文化事业活动经费时常被挤压,出版物市场盗版现象严重,旧城改造中大量文物古迹遭到毁损,等等。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又衍生出一系列新问题:网络作家遭遇侵权却投诉无门,网络版权运营和保护不到位,致使原创性内容缺乏;利用互联网从事色情、赌博、诈骗、传播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大量监管漏洞的存在呼唤文化法律法规的完善。

文化立法滞后的原因

我国文化立法滞后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由于文化领域的诸多概念所指不明,需要加以明确界定,考虑到意识形态的特殊性,在立法时较为谨慎;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管理文化的方式以行政管制为主,重政策推动,轻法律规制;三是由于各区域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客观上制订适用于全国的文化大法增加难度;四是由于文化产业边界的不断扩展,向科技、金融、经济、旅游、教育等领域深度渗透,这种开放性和扩张性与法律的封闭性和相对稳定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五是部门利益难以协调,各文化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或多或少会涵盖对自身部门利益的考量,时常出现矛盾,甚至对立。

当今世界文化发达的国家,无一不高度重视文化立法。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从事文化方面立法的国家,在美国,文化产业被称为“版权产业”。早在1790年,美国就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1965年,国会通过了《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这部法决定了美国文化体制的基本架构。20世纪末,为了应对信息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冲击,在已有《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上,又出台了诸多新法规,如《版权保护期限延长法》《数字千禧年版权法》《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赔偿法》《家庭娱乐和版权法》,等等。“无为之治”的政府文化管理理念之所以成就了美国的文化强国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完备严密的法律支撑,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与文化产业的繁荣往往相伴相生。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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