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军民融合深度发展(2)

加快推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军民融合深度发展(2)

完善军民融合领导管理体系。一是在决策层面完善领导决策机制。进一步强化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军民融合中的统筹协调职能,加强顶层设计和宏观管控,完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计划。二是在管理层面建立完善军地协调机构。依托军地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调整充实力量,明确相关职责,加强归口管理。三是在执行层面建立领域(区域)协调机构。军队各大单位和省、市、自治区政府,以及省军区设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军民融合区域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各部门、各行业及各地区建设任务的落实情况。

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一是完善规划衔接机制。加强国家信息化建设与军队信息化建设的顶层统筹设计和规划计划引导,做好与其他行业规划及地方发展规划的相互衔接,将重大军民结合建设项目纳入地方工业发展布局,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二是完善协调联络机制。按照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要求,明确军地协调的相关流程和管理办法,健全军地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重大行动协同等工作制度。三是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军民融合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强化全过程风险管理。加大对民营企业运营情况的掌握和合同履行监督的力度。依法对民营企业的科研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安全保密等实施监管。四是完善检查评估机制。依照一定的评估程序,运用科学适当的评估方法,对军民融合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评估和论证,加强宏观调控。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发挥政府资金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军民融合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用于经济和国防领域中具有共建共用特点的项目建设、科技开发、运行保障、赔偿补偿等方面。二是探索建立社会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军民融合发展领域吸收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民间投资等社会资金投入机制,努力形成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互补充、共同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的投资格局。三是出台金融支持政策。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内容纳入政策性金融的支持范围,对符合军民融合发展范围、条件的工程和项目给予优先贷款。四是完善军民通用标准问题。要加大军标“瘦身”力度,扩大军民通用标准的范围,国家标准已经规范、能够部分满足军事需要的,军用标准要尽量吸纳相关内容。

完善国防信息动员体系。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世界新军事革命大潮的推动下,信息动员日益成为国防动员建设与发展新的战略制高点。动员是联系军地的重要桥梁与纽带,推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应加强信息动员建设,尽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相对独立完整的信息动员体系。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信息动员办公室,但是,国家层面尚未建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动员组织机构。应适应军事斗争准备和国家应急需要,建立健全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动员体制机制,充实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民兵预备役力量,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动员潜力调查,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动员计划与应急保障预案,实行与国防密切相关的民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军地联审联验。

(作者单位:军事科学院军民融合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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