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北洋政府时期,为了加强对吏治,还建立了相应的文官制度。文官任用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和委任四种。一般文官的选用采取考试方式,另外还颁布了《文官甄用令》,在中央由大总统组织文官甄用委员会对特任文官和各特别行政区长官推荐的有特别才能和功绩的人进行审查,合格者予以授官。
在各派北洋军阀把持北京政权期间,孙中山通过国共合作,在南方成立了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分立的思想,创立了近代第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专门的行政监督机构——监察院。但是由于当时国民政府的主要精力在于北伐,监察院虽然成立了,但机构比较简单,所起的法律监督作用不太明显。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7年11月5日公布了监察院组织法,经过长期筹备后,监察院于1931年2月2日正式成立。监察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最高行政监督机关,与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共同构成国民政府。其主要职责为弹劾与审计,并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国民政府主席就国民政府委员中提请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监察委员29-49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任命,该委员不得兼任中央及地方政府之职务;监察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和监察委员组成,以院长为主席,议决关于该院提出法律案等事项;按行政院及其各部会工作,分设内政、外交、国务、财政、经济、教育、交通、司法、边政及侨政10个委员会。另外,于院下设秘书处和参事处作为办事机关。监察院所属机构有审计部,负责监督和审核政府机关的各项财务支出;监察行署,为中央监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监察院之命;惩戒机关,包括政务官惩戒委员会、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等,后改有司法机关受理惩戒权。
监察院的主要监督权有:⑴查询权。按规定,监察院为行使职权,向各官署及其他公立机关查询,或调查档案册籍,遇有疑问时,该主管人员应负责为详实之答复。即除国防、外交、财政、经济上最重要的机密而又需特守秘密之必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绝监察院的调查。⑵弹劾权。该项权力为监察院的主要权力。各院、部、会、署、局或地方行政机关所属公务员有违法、失职情事者,应受监察院审查,依法弹劾。具体而言,弹劾对象为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但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省市议员及地方自治团体人员不包括在内。弹劾的内容为公务员“违法”及“失职”行为。监察委员对于公务员违法或失职的行为,有个人单独提出弹劾的权力,院长不得指使或干涉。弹劾案经审查认可,即付惩戒机关论处。⑶纠举权。监察委员会对失职或违法行为的公务员,应先予以停职或其他急速处分时,得以书面提出纠举,并经其他监察委员3人以上审查和决定后,可成立纠举案。纠举案通常移送被纠举人的主管长官或上级长官处理。⑷审计权。监察院有权对国家财政行使监督权。主要包括监督各级政府机关预算的执行;审核各级政府机关的财政收支、审定预决算;核定各级政府机关的收入和支付命令;稽查各机关财政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的行为。
南京国民政府还在全国16个(后改为17个)监察区内设立监察使署,作为监察院的派出机构。每署设监察使3人,由监察委员兼任,综理全署事务。下设总务、调查两科。监察使署的主要职权有:⑴得接受该监察区内人民检举公务员违法或失职之书状,但不得批答;⑵享有与监察委员同样的弹劾权;⑶为行使其职权,得向有关官署或机关查询,调查档案册籍,该主管官员应作详实之答复;⑷对于纠举案,监察使可1人提议,经3人以上审查和决定,可径行通知该主管长官予以急速救济之处分。监察使有义务随时向监察院报告该监察区的情况,包括监察区内各官署及公立机关的设施,各公务人员的政绩,民众的疾苦及怨抑之情事。在“训政”时期,监察院的监察方式主要有巡回视察和分区分组视察两种。巡回视察主要用于抗战前,是监察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同意后,特派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巡回监察,行使弹劾职权的一种事前监察;分区分组视察是抗战爆发后采用的监察方式,主要是对行政院所属各部门及各地的施政情况巡回视察。审计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就地审计、送审和委托审计三种。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