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任期制改革势在必行(2)

深化任期制改革势在必行(2)

任期届满离任审计滞后问题。目前,任期制干部的离任审计存在着滞后的问题,多数情况下都是已经在下一个岗位上任职到位了才开始进行审计,存在着“先提拔、先任职,再审计”的问题,这就事实上出现了干部离任审计滞后的问题。这种滞后往往又会使得有的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从近期查处的许多腐败官员身上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腐败问题往往不是主要发生在现任的岗位、职位上,而是主要发生在前一个、前两个、前三个任职岗位、职位上,这就很能说明问题。

混淆选任制与委任制干部界线问题。根据《暂行规定》,任期制针对的是由党员、群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全委会委员等选举产生的干部。因为选举是周期性的,由选举产生的干部必须是有一定任期的。任期制是选举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从一些地方、单位、部门操作的情况来看,任期制的执行显然出现扩大化趋势——不仅涵盖选任制干部而且延伸到委任制干部,甚至出现了任期制的“全覆盖”,这实在是一种误读。

针对干部任期制运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着力深化干部任期制改革势在必行。

坚决贯彻执行任期制各项规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五年”,“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这就说明,我们已经有了严格的任期制规定,现在需要做的就是将其不折不扣地维护好、遵守好、执行好。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的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任期制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避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走样变形。

最大限度减少选任制干部在任期内的调动。《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2009年4月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干部职务任期规定保持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稳定的通知》中,针对一些地方执行干部任期规定不够严格,存在领导干部调整面较大、调整过于频繁等问题,就保持党政领导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稳定的问题做了特别的强调和规定。要保证任期制的真正推开、实质推开,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持任期制稳定的规定和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对有一定任期的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调动。其一,不要出格调动。有学者研究表明,依据正常程序,官员从科级升迁到正厅级通常要经历25年。所以,为保证优秀年轻干部的脱颖而出,我们允许在干部成长中的破格提拔。但是,干部的“破格”提拔,不等于要“出格”提拔,少数干部在任职期间内的频繁调动换岗,一定程度上就有出格嫌疑。其二,遵循法定程序。在一个任职周期内,出现领导岗位空缺,需要调动干部进行填补时,一定要严格遵循相关程序,视情况由党代会、人代会、党委全委会、人大常委会等依照程序作出决定、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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