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任期制改革势在必行

深化任期制改革势在必行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是指用以规范、保障领导干部担任某一特定职务时间周期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为规范和推行干部职务任期制,2006年8月中央办公厅专门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2009年4月中组部又专门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干部职务任期规定保持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稳定的通知》。

经过近10年的探索与实践,各地对任期制的贯彻执行效果不错,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任期内的组织调动问题。《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了“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情形,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但是,长期以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届满以前被以“工作特殊需要”为由进行交流、调动、调整的情况仍然存在,在有的地方、领域、层面还相当突出,甚至可以用频繁调动来形容。这其中有的确实是因“工作特殊需要”而进行的调动,有的则是为丰富干部任职经历、阅历、履历、岗位历练而进行的有目的性、有针对性的调动。对任期制干部的组织调动如果过于频繁,将产生不良后果。其一,会给那些企图借助丰富履历而快速成长的投机钻营者以可乘之机,使得跑官、买官、卖官之风屡禁不止。其二,任期制干部大都是通过法定形式和路径选举产生的,他们在任期内的随意调动,就是对选举结果的不尊重、对选举法的不尊重。由此,将会损害党内选举、国家选举的权威,使得选举的制度设计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

任期内的履职不合格问题。由选举产生的干部在任期之内、任职期间,如果不能按照既定的规则、程序、标准去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怎么办?在这个问题上,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没有一个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解决办法。这就导致有的干部虽然在履职上是不合格的、不合规矩的、低效甚至是无效的,但是仍然长期滞留在领导岗位上,即所谓的庸懒散、占位不干事问题。因此,如何解决那些由选举产生的、带有特定任期的领导干部,由于履职不合格的退出问题,也是深化任期制改革必须要抓紧研究、配套解决的问题。

任期过短易导致短期行为问题。《暂行规定》规定了党政干部在一个地方、单位和部门,必须任满一个5年任期。从干部干事创业、建树政绩的视角来说,主政一方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在5年任期内真正干出点政绩来,还是时间太紧了点。因为在5年的任期内,要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将发展蓝图变为实实在在的发展成果,而且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发展成果带来的变化、得到实惠,这些没有一个较长的时间作支撑恐怕难以做到。从逻辑上讲,如果干部任期过短,那么,为了在短期之内出政绩,他们必然要去追求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如此一来,就难免会干出一些劳民伤财的事情来。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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