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法治基石需要守法与执法并进

夯实法治基石需要守法与执法并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立法质量的逐步提高,法治政府的建设取决于政府公信力的逐步增强,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公民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密切相关。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宣告形成,良法之前提已固,夯实法治的基石,仍需公民守法与政府执法的同步跟进。

对法治的自觉遵守源自对法律的真诚信仰

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法律是既定的最底线社会规则。“法者,国之权衡也”,商鞅在《商君书》中对法的论述于今天看来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使公民能够对自身行为加以预判,并能够在其认知范围内自觉剔除与法律规定相悖的非合规行为。当然,一项良法,或者说一个较为完善公正的法律制度体系,不仅能够使公民对行为所带来的“非”与“过”有所预知,而且能够使公民享受到遵守法律规范所带来的“是”与“功”的积极社会评价。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落实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益方面,就具有先天的优越性,因为其是人民意志与人民利益的集中反映与体现,可以使人民享受到遵守法律、自觉守法所带来的积极社会评价。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治的权威源自人民群众将法的客观公正性深植于心,而法的客观公正性,必须通过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或法律案(事)件来体现。要让人民群众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不仅需要立法层面“看得见”的公平正义,而且需要执法层面“感受到”的公平正义。

拥护与信仰,都是社会个体通过既往社会关系中所获得经验的价值判断,是自觉而为的行为取向。只有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感受到违法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守法应该享有的社会秩序与权益保障,才能够逐步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将法治体系建设这项系统工程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连接起来,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才能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对于政法机关而言,在执法行为和具体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让人民群众在每起案件中享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则成为关键之举。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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