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进一步简政放权(2)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进一步简政放权(2)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近年来,国家大力简政放权,推进投资和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已取得了突出成效。但是,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微观事务管理这一目标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原则,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大力推进。

(一)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核准管理

对不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能力、可以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或者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规范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或核准管理,而不是简单由审批管理改为核准管理、由核准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放虚不放实、放小不放大,变相保留审批权力。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痛下决心”进一步修订《政府投资核准目录》。对通过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人标准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进行引导和调控的纯商业、经济事项,一律取消核准管理。政府不再干预市场活动,对企业的监管不再以前置审批为主,而是突出规划政策制订、完善确定各类标准和在负面清单制度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明确告诉企业做什么投资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与标准,只要符合了标准,企业就可以自己去干,不需要再审批核准。对实行备案制度以及市场失灵仍然需要实行核准的项目,把搜集汇总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避免和减少企业重复投资、过度投资和资源浪费。

(二)精简前置审批条件,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零时限”

切实落实中央有关减政放权的文件。对市场失灵、必须保留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要充分发挥政务大厅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便捷、透明程度,公布项目核准最长时限。各级政府都应设置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发文字号,对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准人标准,前置要件齐备的核准项目,授权政务大厅限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对主管部门超过规定时限未予答复的项目,由政务大厅“零时限”核准。

(三)政府投资全面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对与企业有关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实行招标投标制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严格遵守世贸组织相关规则,政府全面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补贴,退出对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补贴,退出地方事权范围的经营性企业投资项目的补助。与企业有关的财政性补助资金应集中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设备投资及研发投资上,并逐渐从补助生产者转向补助终端消费者。使市场机制在筛选产业类项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允许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与企业有关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取消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实行预先公布政策目标、准人标准、投资补贴额度方式的公开招标投标制,尽量减少对企业自主决策权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干扰。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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