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进一步简政放权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进一步简政放权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投资和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突出成效。下一步,应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管理,精简前置审批条件,实行零时限核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此外,进一步改进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投资使用的方向和方式,全面加强负面清单制度下的事中、事后监管,放管并重,宽进严管。

一、投资体制改革回顾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取得了一些成效。一是改革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对企业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利用政府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中央补助地方的31类项目,实行中央下达投资规模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由地方安排具体项目进行管理。二是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大限度地鼓励非公经济发展。三是进一步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颁布一系列投资项目管理新规章制度,建立起一个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项目管理、监督和评价政策体系框架,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国家又相继推出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包括公布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权力清单”,大幅取消和下放投资领域行政审批事项44项:先后两次修订国家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使需报中央管理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减少了76010:外商投资项目由全面核准改为普遍备案与有限核准相结合,境外投资项目除对国家和地区、行业敏感的外,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系统清理并取消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事项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公布鼓励社会投资示范项目,推动落实民间投资36条及42项实施细则,激发和增强民间投资活力: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完善后续监管,建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纵横联动的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等。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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