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研发补助要“花落百家”(2)

政府研发补助要“花落百家”(2)

政府研发补助更偏爱国企,但从成果和产出来看,民营企业对研发补助进行了更有效的利用

从政府研发补助的对象来看,民营企业相比国企来说劣势尽显。这可以从几个角度来解释:从市场的角度看,首先,政府自然希望自己的研发补助更有效率,那么政府就需要选择更有潜力的企业,这就要求政府掌握一定的企业信息,但是当下中国民营企业的信息通常是不透明的,而且经常有假数据,因此政府对民企的真实状况是存疑的;其次,一般来说,创新研发的成功需要大量、持续的资源予以支持,因此企业的资源禀赋结构将会影响企业研发成功可能性,那么政府在选择企业进行研发补助时,会更倾向于那些资源禀赋更优越的企业,例如大企业、有专门研发部门以及研发经验的企业等,在这些方面,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但是,更重要的恐怕还不是市场原因,而是制度性原因。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在这个体制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仅表现在经济体量上,而且还有意识形态层面的意义。随着改革的深入,民营企业的合法性越来越稳固,但是制度歧视依然存在。

另外,严格来说,政府对于国企的研发补助能不能称之为“补助”在我看来也是值得商榷的。国企为国家所有,政府是国家代理人,那么政府是可以合法分享国企利润的。政府将所谓的“研发补助”给了国企之后,国企如果研发成功,并因此获得巨大收益,那么政府也可以分享这些收益。也就是说,给予国企的“研发补助”,成功了政府同样获益,失败了政府买单,如此说来,这其实是一种投资行为,而不是单纯的“补助”。对于民企来说就不一样了,政府给予民企研发补助,如果民企研发成功,所获收益是不需要与政府分享的(尽管在税收上会有所体现),但一旦失败了就得政府买单。这是纯粹的“补助”,那么政府动用财政给予民营企业研发补贴,想必会有更多的顾虑。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为什么政府更偏爱国企。

最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关系的作用。从市场治理环境的角度来看,如果对于研发补助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相关政府官员拥有很大的权力的话,那么企业管理者与政府官员的个人关系也会对研发补助的分配具有重要影响。有学者关于地方政府与企业研发投入的研究表明,逐级下放的自由裁量权使地方官员拥有大量的经济资源和行政资源,进而可以通过设置繁琐的审批环节来获得更多的寻租机会。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还不完善,还存在政府信息不透明、暗箱操作等问题,政商之间还有私人关系发挥作用的空间,而国企管理者在这方面也具有天然的优势。如此一来,民营企业在吸纳政府研发补助方面就更“弱势”了。

政府研发补助的目的是希望企业能够投入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研发创新,对于政府研发补助是否真的能够刺激企业研发投入,学界到目前为止还是有争议的。但是从总体而言,大部分研究显示,我国政府的研发补助还是能够刺激企业本身研发投资的,然而,相比于民营企业,这种刺激效应对于国有企业更弱。这可能是由如下几个原因导致的:

第一,企业创新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研发投入风险高、周期长,短期内往往很难产生收益。对于有些国有企业管理者而言,很有可能研发成功是在他调离岗位甚至退休以后,出于政绩的考虑,国企管理者倾向于投资那些获利快的项目。另外有学者研究地方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发现,在地方政府对地方国企设立的审批、管理层的选拔与任命、企业主业与经营项目的选择都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的情况下,国企管理人员为应对业绩考核,大多不会投入研发进行技术创新以赚取利润,却有着强烈的动机进行投资扩张。

第二,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补助效率与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密切相关,一个经济体中存在大量寻租机会的市场环境,会严重削弱政府支持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有学者的研究表明,一方面国有企业和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有时候通过私人关系或政治联系就能获得政府研发补助;另一方面政府控制了土地、资本、劳动力等关键要素的定价权和分配权,国有企业更倾向也更易于选择与政府建立寻租联系获得超额利润或寻租收益,故而国有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被大大削弱。但是民营企业获得研发补助的条件比较苛刻,更多依靠的是自身实力,因此一旦获得补助通常会更有效地加以利用,这样以后申请研发补助才更有优势。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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