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研发补助要“花落百家”(3)

政府研发补助要“花落百家”(3)

对寻租、骗领研发补助等现象,政府要加强监督,同时也要克服大企业偏好,让资源更多地向中小企业倾斜

总体上来看,政府研发补助政策执行问题与其他企业政策执行问题有相似之处,比如都存在对民营企业的制度性歧视问题、信息不透明导致寻租行为、信息不对称导致骗领补助问题等。研发补助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专业性较强,可能需要专业人员来评估一个企业的研发能力以及研发成果的重要性。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不能单纯从研发补助这一个方面来看。研发补助政策仅仅是促进企业研发创新的一个工具,这一工具只有与配套的制度环境相结合才能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在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产权保护制度更为完善,市场竞争更为激烈,这使得研发活动的预期收益也更为突出,并将刺激企业为了赢得市场竞争力而加大研发投入。在这种条件下,政府研发补助对于小企业而言是雪中送炭,对大企业而言则是锦上添花。因此,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是更为基本的途径。

另外,要提高政府研发补助的效率,可以从事前评估、事中监督和事后激励等角度考虑。

事前评估。我们曾对第九次全国民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第一,教育水平高的企业主由于具有较高的驾驭研发活动的能力、以及对长期战略竞争的认识,能够积极响应政府研发补助,加强研发投资;第二,企业主具有政治联系的企业虽然有更高的研发投资强度,但是并不意味着它们在获得政府补助的情况下会投入更多。在我国,企业主追求政治联系具有强烈的寻租动机,当一定的研发活动得到保证时,他们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风险低、获利快的项目中;第三,那些发展刚刚起步、资源还不充裕的中小企业具有更强的研发投资意愿和潜力,故而在其他条件类似的情况下,政府研发补助应该向这些在企业决策和资源禀赋结构上更趋向于自主研发创新的民营中小企业倾斜。

事中监督。补助发放以后需要时不时地抽查企业运用资金情况,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要有所成果(事实上这一要求不太现实,因为企业研发的失败率是很高的),所要监督的是企业不能将研发补助挪用于其他地方。为了防止企业挪用研发补助,政府或许可以分阶段发放研发补助;但是抽查也不能过于频繁,否则也会造成大量的交易成本。

最关键的是事后激励。对于那些研发失败的企业,不能予以惩罚,但是对于研发成功的企业,应该予以奖励,例如在下次申请补助时予以加分,或者给予税收优惠。事实上,对于单个企业的补助额度并不是越高越好。任何企业的研发活动都会受到企业自身技术、人力以及外部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因此,企业研发投入必然都有一个最高点,在此条件下,政府补助的进一步增加将促使企业把原有的研发支出转移到其他项目上。另外,也有很多研究发现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要比直接补助效果更好。

必须要提醒的是,虽然我们希望提高政府补助效率,但也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如把政府补助效率与官员升迁挂钩),而是尽量通过市场激励来实现。一旦通过行政手段,一是中小民营企业由于资质不够,获得补助就更加困难;二是一些企业为了完成任务也会造假。政府对于不同企业应该侧重不同手段来提高补助效率,对大企业、尤其是有过研发经验和补助经历的企业,要注重评估他们以前的补助效率;对中小企业以及没有研发补助经验的企业,政府更应该侧重于事中监督以及事后激励。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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