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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林: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度(4)

这就是“民主集中制”提出到确立的简单过程。列宁十分强调集中,但全面考察他的治党思想,也有其民主的思想遗产。概而述之:

(1)党的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应每年举行之;

(2)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大会的执行机关,必须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在党内设立与中央委员会相并行的监督机构,对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实行监督(地方类推);

(4)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经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和地方机关的领导人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可以撤换;

(5)党的代表大会和各级机关党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少数的意见遭到否决后,少数者必须执行组织决定,但在思想上仍可保留并宣传自己的主张;

(6)党员在党内有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

列宁在世时是努力实现上述思想的。不过,列宁治党思想的双重性,以及由于当时所处的环境,使他更多地强调集中,为斯大林日后通向个人专制留了一条门径。斯大林主政后,为强化个人集权,急剧地扼制党内民主,通过消灭所谓“反对派”使民主化为乌有,使民主的集中制蜕变为极端的集中制、恐怖的集中制。这是一个非常沉痛的历史教训。

3.民主集中制的丰富和发展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是由中国共产党人来完成的。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把民主集中制确定为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陈独秀在提交给中共一大讨论的党纲中就明确提出,“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权制”。这里的“民主集权制”,即是指民主集中制。

中国共产党把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组织制度是从1927年6月1日政治局会议开始的。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第十二条规定:“党支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928年7月,六大通过的章程对民主集中制的规定略为详细些。第七条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的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1929年12月,毛泽东在古田会议的决议中指出,应当“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并批判了极端民主化的思想和非组织的观点,还规定在军队内建立士兵委员会,以充分地发扬军队内的民主。决议还指出,要大力开展党内批评以及少数服从多数等原则,这就初步明确了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

1938年10月召开的中央六届六中全会上,毛主席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指出,“要严格党的纪律,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全党积极性的高度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这个就是“四个服从”最早的由来。

1940年,毛泽东在阐述“新民主主义政治”时就明确提出,未来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

到了1945年的中共七大,七大党章在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中,专门写了一条:“党的组织机构,是按民主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并提出四个基本条件:“(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组织做报告;(3)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4)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遵守决议。”

1948年9月,毛泽东在《关于健全党委制》一文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文章还强调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

1949年3月,毛泽东在《党委会的工作方法》里具体阐述了书记、委员以及下级领导之间的职能分工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也就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56年召开的八大,对民主集中制做出了新的阐释。中共八大在党章总纲中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一切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生动活泼的联系。”这个规定与七大党章把民主集中制完全侧重于集中制,侧重于集中和纪律方面已有所不同,它首先把民主集中制侧重于民主方面和民主制,并且把七大党章中“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成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从而把集中与民主之间由领导关系变为指导关系,这个论述一直沿用到现在。

党的八大还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分为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两种,全面解释了民主和集中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在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中,又具体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个基本条件:“(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2)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地方范围内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3)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地解决他们的问题;(4)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5)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6)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责任编辑:潘攀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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