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众创”发展新形态(2)

打造“众创”发展新形态(2)

融资体制改革滞后,融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众创”的发展离不开融资。根据一般市场规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自然会催生相应的市场供给,但由于我国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育缓慢,服务“众创”对接过少、匹配欠缺、效率过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缺乏基本的市场机制支撑,面向小微企业融资的激励政策也因缺乏载体而效率低下。总体上看,我国融资市场并没能为“众创”提供足够空间。具体从资金需求方看,大量小微企业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不规范、财务不健全、缺少可抵质押资产、信息不透明等问题,获取市场融资困难。从资金供给方看,我国商业银行长于搞“批发”、不善于搞“零售”,客户主要是规模以上的大企业,缺少与小微企业相匹配的风险揭示机制和融资工具。从资本市场渠道看,目前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区域性产权和股权交易所,以及中小企业债券市场等门槛仍然过高,绝大多数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小微企业难以企及。虽然近些年民营资本支撑的小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正逐步形成新的金融业态,但由于体制上的障碍和监管方式滞后,抑制了“众融”新业态的发展,没有与实体经济的“众创”形成有效对接。从支持政策来看,国务院近年来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成效明显,但在落实过程中一些地方仍存在政策使用成本过高、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简政放权只是基本前提,政府服务依然缺位。简政放权是减少对实体经济“众创”发展的体制制约,无疑是当前打造实体经济“众创”发展新形态的一个前提。目前,简政放权已取得明显成效,以政府扶持之名干预市场的行为逐步得到遏制,市场随政策起舞的局面得到改善,市场主体的预期趋于稳定和长期化。但仅仅“简”与“放”还远远不够,要使“众创”成为一场自发自觉自组织的“群众运动”,形成长期有效、健康有序的市场协调机制,还需要政府在“简”与“放”之外提供相应的服务,搬开了石头,不等于秧苗就能茁壮成长,还需要浇水、施肥、除草,不然就会竹篮打水或收获有限。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往往把政府服务简化为政府“给钱”,如减税、补助、设基金等等。当然,给一些“引子钱”也是必要的,但对于“众创”来说,最重要的不是给钱,而是必须转变观念,让政府职能从行政审批为主转向以服务“众创”为主。

三、积极探索“众创”发展新路径

“众创”发展既是当前稳增长的“定海神针”,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的内生动力,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群众基础。推动“众创”发展,需要多策并举,制定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转变观念,扎扎实实走好群众路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新时期经济领域走群众路线的具体化,是从群众立场出发提出的新理念、新理论。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相信群众,让群众来创造财富,正是“众创”的生命力所在。这意味着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换角度、换思维、换观念。创业创新要依靠市场内在动力和群众激情,政府的作用首先是“鸣锣开道”,然后才是“扶上马送一程”。要服务创业创新大众主体,构建好“众创”公共服务平台;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政策体系;尊重创业创新规律,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能力;厚植“众创”文化,营造“激励创新、包容失败”的舆论氛围,形成有利于“众创”发展的制度环境、扶持体系、成长空间。

围绕“众创”发展进一步简政放权,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简政放权是“众创”起步的条件,其目标不是看减少和下放了多少审批权,而是要看是否符合市场规则,是否有利于创业创新。“众创”起步之后,创业的存活与成长、创新链条的延长,更需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创新都是社会化活动,不是孤立的行为,政府简政放权、提供服务,既要注重市场机制以提高效率,也要注重普适性措施以兼顾公平。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创业便利化措施;加快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健全工商注册便利化统一模式;努力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健全完善负面清单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有偿共享便捷机制;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以市场化办科技取代行政化办科技;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等有利条件,积极打造“众创”平台。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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