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的形成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2)

从法的形成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2)

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在法律形成之初,即将法律与“权力”“暴力”相连,而不是将法律与“权利”相连。这又是中国语言的独特之处,“权力”和“权利”,在汉语中发音完全相同,但二者词义却有很大差异,前者强调公权,后者强调私权。同样与法律相关的发音一致的两个词语,它们反映了中西方法律形成之初的不同特征。随着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演进,中国法律传统呈现出“公法性”,西方法律文化传统表现出“私法性”。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法律形成之初,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在法律形成之后的法律发展演进的历史上,这一特点也一直未曾有太大的变化。 

三 

从中国古代法律形成之初,就形成了非常独特的东方法律文化传统,法律的形成与权力集中密切相关。中国人对法律的服从是对权力的服从,民众认同法律,是认同了它的强制力,也是认同了拥有权力者的处置权,民众愿意信服可敬的领袖,从而接受了法律的约束,这一切与法律本身无关,与什么人操控法律却关系重大。因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日益彰显个人权利意识的当下,民众对政府拥有巨大公权力安然处之,并不是说,中国人缺乏权利观,而应该说,中国人很早就通过实践认同了法律的核心问题———权力本位。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认为法律是管人的,不是管事的。中国人的传统意识中,期待有好皇帝管理天下统治人民,同时渴望有好官吏帮助皇帝完成兴国利民的任务,民众并不排斥有人管理他们,民众只是希望由好人管理。古代中国人对于所辖地区的官吏称为“父母官”,民众愿意对待行政长官如同对待父母一样的尊重和服从,公权力的集中行使可以有助于整体利益,利于效率。中国人的民族传统习性中,对整体秩序与和谐的渴望是如此强烈,以至于许多人宁愿主动放弃权利,并不过多计较个人利益,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普遍认同的高尚品格。如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的描述,中国人认为对个人权利的争执如同肉体的殴斗一样可耻,不过分看重个人权利的人会被视为“君子”,拘泥于并执着于个人利益的人往往被看作斤斤计较的“小人”。 

中西方的法律观念都认同法律不可侵犯的尊严,但在中国人的观念中,人们看重法律威严,是基于对权力的敬畏和服从,传统的中国人认为,法律有执政者行使权柄的巨大威势,因此必须重视法律义务的严格遵守,人们畏惧法律而遵守法律,但并非尊重法律。古人以走入法庭为耻辱,今天的大多数中国人也并没有太多诉讼的热情。如果等待法庭裁决的中国人和西方人都说了这样的话“相信法律是公正的”,那么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是希望相信司法官员是公正的,对于法律权威、司法权威的信仰还没有普遍形成。中国人对法律公正裁判的期待,总是带有非常强烈的利益倾向性,对司法判决的结果,更愿意相信适用法律的司法官员的“人”的作用,对法律的尊重往往归结为对清官的渴望。 

在西方的法律观念中,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和敬重,是基于普遍认识上的法律的功能。西方法律形成初期,国家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确定社会各阶层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有助于西方人在文明之初形成对法律的信任,并继而发展为对法律的信仰。古代西方人愿意相信法律的理性判断,以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最可靠的方式,至于拥有法律适用权的司法官员,并不在他们考虑法律权威的核心位置。 

总之,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可以归为民族性、文化性、地缘性的差异。世界范围任何一个国家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映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期以来因为自然地理环境、人文社会发展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下对于其法律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都是经历了历史的选择和考验,适应该国国情并融入民众血液中的精神认知。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着五千年的传承,被中国人世世代代尊重并沿袭下来,甚至依然对现代中国产生着深刻影响。今天的中国正处于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巨大转型期,一切都在发生着变化,包括法律观念在内。我们的确不能简单地判定中西法律文化孰优孰劣,更不能绝对地放弃传统而全面移植,传统法律文化客观上存在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问题,但同样应该意识到,符合国情、民情的法律文化才是真正具有生命力的,才是真正被需要的。

(作者单位: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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