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保驾护航(2)

用法治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保驾护航(2)

应加快构建配套衔接、权威高效的军民融合法律法规体系。程序上应注重循序渐进。首先要“清”。对国家和军队现有法律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拟定法规建设规划;其次要“改”。从立法源头上对《立法法》、《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等统领性法规进行充实完善,对《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基础性法规进行修改补充,保证立法进程有法可依;再次要“立”。重点是加快制订军民融合式发展专门法规的步伐,抓紧展开综合性立法调研,制定出台《军民融合促进法》。对经过实践检验的一些成熟的政策性意见及时上升为法律;最后要“废”。对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变化、不协调不配套甚至相互冲突的政策法规进行废止。

应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国家统筹经济和国防建设领导小组应发挥好统筹指导职能,加强对法规建设的顶层设计,对立法项目进行通盘考虑、整体论证、综合归类,制定清晰的路线图;应成立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军委法制局牵头,国家部委和军委总部有关部门组成的高层协作机构负责军地日常协调,并建立完善调查分析、需求对接、信息传递和联席会议等制度,提升立法工作效率;军地各级应着眼“共享、共赢”,统筹“市场”与“战场”需求,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探索建立地方性、行业性、区域性政策法规。

应不断深化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规建设理论的前瞻性研究。提升军民融合的法治化水平,必须有先进的理论作牵引。一要加强纵向的归纳总结。紧密结合我国实施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历史,认真分析研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人才培养、社会化保障、国防动员、信息化资源建设与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基本内容、发展历程和现实需要,总结研究与社会主义宪法基本原则相符合、与市场经济要求相协调、与富国强军目标相统一的中国特色军民融合法规建设模式。二要注重横向的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军民融合发展模式比较典型的有四种:美国的“军民一体”、日本的“以民掩军”、俄罗斯的“先军后民”,以及以色列的“以军带民”。这些国家尽管发展道路不尽相同,但在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关系、在国家体系和法律建设层面如何推进军民融合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教训。三要强化重点问题的集中攻关。围绕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破解制约和影响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展开调研论证。当前,应重点解决好基本法立法空白、专业法层次较低、配套法互相冲突等问题,努力以重难点问题的解决带动法规建设整体协调,推动军民融合由协调性融合向制度性融合转变。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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