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须重视“制度存量”(2)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须重视“制度存量”(2)

如何设计启动方式也需要我们回到既有的制度存量。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民主议事机关,其工作的基本逻辑是提案-审议制。《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都规定了特定的提案主体,应该仍然赋予它们提出宪法解释议案的权力,宪法解释本质上也应该通过规范的提案方式启动。同时《立法法》就法规、规章的审查,也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外的五个主体要求启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建议启动的程序。这些制度存量可以一并转化为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核心的宪法解释启动方式:一方面,委员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若干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提出专门的议案,针对事关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主动的宪法解释。另一方面,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根据需要按照特定标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请求。尤其须要指出的是,虽然“两高”不具有宪法解释权,但应该重视它们通过个案中的转送程序将普通案件审理中产生的宪法解释需求反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一个相同之处就在于“事实的相关性”,只有在具体个案中才能产生最大的解释需求。同时,对于建议启动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必须满足“穷尽相关法律救济”和“与自身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

新修订的《立法法》第10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这显然明确了一种“回应型法治”的基本模式,根据此制度逻辑,宪法解释的启动意见或建议也可以向提出主体乃至社会进行反馈、公开,确保宪法实施建立在最广泛共识基础之上。

建立以审慎论证为核心的审议和通过程序

宪法解释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宪权存在形态,是对宪法整体框架和秩序的根本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解释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通过都应该建立在审慎论证的基础上,要充分体现出“法治是一种理由之治,而不仅是一种规则之治”的现代思考。为此,不能缺少如下三项程序安排。

解释意见书和理由书的撰写。宪法解释草案的通过应该类似修改宪法的要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仅要体现“多数人意志”,更要体现真正的公共理性,使得解释方案符合宪法的根本正义精神和政治共同体的共同善。为此,在这个过程中要撰写解释意见书和理由书,并可保留个人不同意见,该决议最终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发布。

言辞规则的使用。民主政治离不开言辞规则,以听证、陈述理由、听取意见、辩论为特征的言辞规则应充分运用到对宪法解释草案的审议之中。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是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最重大、根本利益的确定或调整,因此对其解释不可能不产生分歧,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言辞规则的使用,让各种观点充分碰撞,激浊扬清,保证最终解释方案的公共性和正义性。

协商沟通规则的使用。《宪法》序言 最后自然段规定各个国家机关都负有维护宪法秩序的职责,在具体形成宪法解释草案与决议过程中,应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充分协商、沟通、论证的机制,以真正实现宪法解释所要求的共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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