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的历史功绩与缺憾

东京审判的历史功绩与缺憾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作为战后处理的重要一环,美同盟国在日本东京设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国际法对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东京审判既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历史总结,也是战后日本和远东国际关系新格局的起点。

一、东京审判的准备工作和法律依据

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法西斯战犯,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历史进程的必然要求。1943年秋,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局转折,法西斯走向失败,同盟国于10月在伦敦成立“战争犯罪委员会”,着手调查法西斯战争罪行。11月1日,苏、美、英三国外长发表《莫斯科宣言》提出“不限特殊地域,依同盟国的共同决定惩办”侵略元凶,首次提出追究战犯不限国家、地域的主张。1945年8月8日,美、英、苏、法四国达成《关于追诉及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伦敦协定》),确认进行国际审判,惩治战犯“没有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则。作为该协定附件的《纽伦堡国际法庭宪章》,规定了法庭的构成、管辖权和任务,是审判纳粹战犯的“宪法”。

与时同时,同盟国对审判日本战犯也达成了共识。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的《波茨坦公告》第10条规定:“我们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争罪犯,包括虐待我们的俘虏者在内,将处于法律之严厉制裁”。最终确定了惩办战犯,彻底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建立和平民主新日本的对日政策目标。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9月2日,日本代表签署投降书,承诺“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公告”关于惩处战犯的条款规定当然也必须履行。因此,审判日本战犯的法律依据由一系列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件所确定,体现了反法西斯同盟国和世界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

东京审判的检控方是由11国(中、苏、美、英、法、澳、荷、菲律宾、加拿大、新西兰、印度等)检察官组成的国际检察局,隶属于驻日盟军总部。1945年12月8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任命美国联邦司法部长助理基南为首席检察官。中国检察官代表是上海特区法院首席检察官向哲浚。东京审判是根据法庭宪章的条例,由11国法官组成的法官会议做出审判决定,麦克阿瑟任命澳大利亚人韦伯为法庭庭长。中国法官是国民政府立法院委员兼外交委员会主席梅汝璈。法庭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决策原则;出庭法官过半数所作决定,方能生效。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被告的权利,法庭宪章规定,被告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颁布了《特别通告》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同年4月26日修正)。同时宣布在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准备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宪章》共分5章17条,明确规定了法庭的构成、任务、职能、管辖权和审判程序等。其中最重要的管辖权:法庭有权审判并惩办以个人或团体成员身份犯罪的战犯。《宪章》明确规定了判断战犯罪责的三条基本原则:第一,国际法规定的“通行的战争犯罪”;第二,计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犯国际条约、协定或诺言之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上述战争之一种的共同计划或同谋的“反和平罪”;第三,在战前、战中针对任何平民的屠杀、灭绝、奴役、强制迁移以及其它的非人道行为的“反人道罪”。并规定:被告的公职身份或执行命令均不得作为免责的理由。《法庭宪章》是东京审判的重要文献,它将“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以及战犯个人负责等定罪量刑原则正式引入国际审判实践,是对1928年签订的《巴黎非战公约》原则的具体化,这是战犯审判史上重大突破,具有丰富国际法内涵、完善国际法体系的重大历史意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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