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改革应有一揽子推进计划

财税改革应有一揽子推进计划

“营改增”全面推开所引发的税制结构变动趋势、税制革新和税率调整问题,乃至财税体制的结构性变革和政治体制的可能变化,都令人高度关注。随之而来的一个不能不正视的问题是,“营改增”这样一种系统性的结构变动,在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是否能够切实推动财税体制产生实质性变革,从而为经济的转型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营改增”利益博弈源于财政管理体制

“营改增”涉及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国家与企业的税收关系,地区间的利益竞争格局等诸多层面。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其实都指向一个共同的有待改进的方面——现行财政制度及财政管理体制上的不成熟性和不完善性。

稍加梳理不难发现,1949年迄今,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实际上只是形成了一种对财政相关事务相机调整的灵活机制,而财政制度的核心内涵仍有待规范。在计划经济时期,服务于国民经济复兴和国民经济结构完善这一战略目标,其时的财政制度具有明显的“生产建设财政”的诸多特征。而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财政制度的核心追求目标反而在转型变动中趋于模糊。

应当看到,市场经济社会和市场化社会有着天壤之别。市场经济社会是当前我们致力于追求的发展目标,而市场化社会则是一种过渡的、不甚健康的形态,是一种“金钱社会”,是诸多资源可以金钱来交易的社会,更是一种权力资本可以大行其道的社会。服务于市场经济社会的财政制度和服务于市场化社会的财政制度,二者有着本质的差异。显然,前者才应当是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内涵,也应当是我国今后构建现代财政制度所要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

因而,在当前的经济转型期,如何尽快从“金钱社会”、市场化社会下的财政制度顺利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财政制度,是新时期我们所面临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建立真正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财政制度

认清这一形势,有助于我们从宏观财税史的视角来理解新形势下“营改增”所带来的税制结构变动,理解所谓直接税、间接税比例调整等诸种关系,更有助于我们认清“营改增”推进进程中所面临的诸多外部困难。

比如,对身兼纳税人与公共财政受益方于一身的居民,相关的财税管理规范至今付之阙如。一个典型的事实是,受限于个人信息不完善和难以全国统筹管理,目前税务机关尚无法有效实施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计征。如果对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无法采取更有效的调控措施,那么,在意图保证税收收入水平不变的前提下,要顺利推进财税改革,其制约因素显然更多。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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