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应追求法治红利

生态文明建设应追求法治红利

纵观世界范围,成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无不盛于社会动员,成于法治建设。只有将生态融入法治,通过法治红利实现生态红利,生态保护才能高效可持续。

欧美发达国家的生态法治具有“全、深、公、严、众”五个特点,对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的行为几乎全覆盖。例如,生态法治深入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深刻影响着公众的观念和行为;生态执法公正严格,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惩罚力度大,生态违法成本远超违法所得;公众参与立法、守法的意识强,力度大,渠道多,效率高;健全的社会组织体系不仅为生态环境保护募集了大量资金和资源,更实现了生态环境的全民共建。

生态法治形势严峻,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态法治形势严峻。我国生态环境立法数量已是世界第一,国家级环保法律法规多达120余部,国家环境标准近1500项,但只有三分之一的法律、法规能得到落实。相关法律处罚力度不足,一些污染造成亿元生态价值损失,处罚上限却不足百万元,而国外环境污染最高罚金能达到数十亿美元。另外,相关法律对环境污染责任人的个人追责效果不强,对政府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的追责力度薄弱。总体上,我国生态法律惩戒力度严重不足,导致法律大棒更像是根“棉花棒”,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生态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执法监察人员不足,很多县区在编环境执法人员少于20人,人均负责面积超过十平方公里。执法建设投入不足,不少县区年均投入不足10万元,执法车辆、仪器数量少,更新慢,信息化、自动化水平低。我国目前生态执法投入约为发达国家水平的二十分之一,技术手段仅相当于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

行政权力屡屡僭越生态立法、司法和执法权力。部门利益掣肘导致重要法律难以出台,争权推责,一些条款模糊不清,难以有效执行。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常常直接干预环保执法,庇护高污染高税收企业。这一方面导致生态司法渠道不畅,如我国环境污染事件正在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但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不足1%,而发达国家普遍超过40%。另一方面,降低了法律在企业和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公众遇到环境纠纷时易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社会心理,导致近年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以年均50%的速度增长。

地方部门执法动力不足。现有政绩考核体系重显绩、短效,轻隐绩、长效,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热情远高于生态保护,对生态建设的热情又远高于生态执法,生态建设对政绩的提升效果明显高于生态执法,因此,“保一片林不如种一棵树”的思想普遍存在,县级政府对生态执法不重视、不投入倾向明显。

公众生态守法意识淡薄。生态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薄弱,公众对生态环境法律了解程度不够,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数量不足,生态环境立法、执法的公众参与度偏低。对公众生态文明意识的相关调查显示,即便是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高校在校学生,其知法、守法和参与意识均与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有较大差距。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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