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应追求法治红利(2)

生态文明建设应追求法治红利(2)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法治建设是抓手

生态法治不仅是巩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必要手段,也是生态文明长久、高效、可持续的前提条件。经验和教训均表明:以生态法治建设为抓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将事半功倍;忽视生态法治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必事倍功半。我国生态压力大,建设资金不足,因此更应采取积极主动的生态法治建设战略。

首先,制定生态法治发展纲要,明确生态法治建设是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核心内容,制定生态法治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生态法治考评体系,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完善生态法律体系,加快土壤保护、生态损害赔偿等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提高处罚标准,试行按日处罚模式,提升生态法律的惩戒效果和公信力。

其次,增大生态执法投入。有序增加县级环境执法监察人数,达到合理水平。落实专项资金,增加县级环境执法投入,加快县级执法设备更新速度,尽快推进县级执法的信息化、自动化和网格化进程。利用网络、热线电话等手段,进一步扩展生态执法渠道,鼓励非政府组织、个人捐助,鼓励协助执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再次,强化生态司法、执法权。进一步强调生态司法权、执法权的独立性,对领导干部运用行政权力干预生态司法、执法的行为严厉追究。对领导干部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培训教育,调整县级政府尤其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强化生态保护权重,弱化经济指标权重。疏通生态司法渠道,完善生态环境公诉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试行生态法庭制度,提高生态环境信访处理效率,推进生态司法透明。

最后,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多渠道多方式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尤其重视高校生态文明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法治进企业、进社区、进政府、进校园的“四进”工作。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生态立法、司法的相关机制,降低参与门槛。鼓励生态环境保护类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在审批、补贴和人员管理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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