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社会特性的中国网络社会有效治理(4)

基于网络社会特性的中国网络社会有效治理(4)

四、面向网络社会建立系统的应对体系

基于以上的分析,网络社会在各方面都产生了极大冲击,因此,应该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建立科学的应对体系。这体现在以下七个层面:

1、积极适应和促进经济社会行为方式的网络化,鼓励网络创新

如前所述,网络是新的人类生产与生存方式,是新的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因此,一切传统社会行为都面临着与网络结合所产生的创新。因此,要进一步不断创新经济和社会组织方式,提高效率,鼓励创新,抓住网络社会的发展形成的生产力革命的重大历史机遇。

2、积极促进政府职能转型,适应网络社会发展

网络社会由于自身能够实现大量资源与信息在社会个体之间的直接交换。因此,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原有的社会资源信息交换与分配渠道。因此,原先提供社会资源信息交换、调控资源分配的政府居间者职能也必然会发生进一步的变化。简而言之,传统政府所拥有的相当大程度上社会居间者的角色要让渡于网络,而自身更加聚焦于最基本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构建完善整个制度框架和保障公共安全 [[3]]。

3、进一步完善现实社会的治理体系建设

在网络社会中,尽管网络社会意识的多元性是一种客观必然,然而无论如何,对制度体的认同归根结底来源于对现实社会治理状况的理解与认同。因此,加强网络社会在意识形态的治理,一方面是积极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加强和完善现实社会的治理,实现现实社会的善治,从而自然而然加强网络社会中的政治认同。

4、加强网络基础技术的研究和储备

网络社会并不是理想的世外桃源,而是如传统现实社会一样,充满了国与国、族群与族群之间各种复杂斗争的新空间。因此,任何国家都必须加强网络技术的研究和储备,从而保障自身网络安全并对威胁性的网络攻击行为进行威慑和反制,从而形成战略平衡。

5、加强网络公共安全体系的建设

网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对保障网络社会基本秩序至关重要,主要体现在五个层面:一是防范针对网络体系本身威胁的安全体系建设;二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网络安全体系建设;三是针对各种网络经济犯罪的安全体系建设;四是针对面向网络个体侵害行为的安全体系建设;五是对利用网络组织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安全体系建设。

6、构建网络社会的法律体系

网络社会立法既包括对网络各种违法犯罪的规定,更要构建整个网络社会的行为规范并形成契约体系。网络社会的立法核心是要尊重网络社会本身的公开性、参与性、自治性,保障网络个体的权利,维护保障网络社会的公共利益。现有的《网络安全立法(草案)》是网络社会立法迈出的重要一步。未来网络法律体系要更加完善,要充分尊重网络行为自身特点,探索适应网络社会的新的立法规则,最终建立完善的网络社会法律体系。 [[4]]。

7、积极参与国际网络社会的秩序构建

网络时代是开放时代,任何国家与制度体都不能期望仅通过自我封闭就可以适应或回避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转型。任何试图自我封闭以回避社会转型的行为只能导致在未来整个人类社会的影响力与生存空间越来狭窄。因此,必须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对全球网络秩序的构建,从而在未来人类新的历史阶段中,占据有利和重要的位置并发挥积极作用[[5]]。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研究员、国家战略研究中心秘书长)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网络社会的基础特性及其公共治理策略研究”(14BGL110).

参考文献:

[[1]] 何哲: 《网络社会的基本特性及公共治理策略》,《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2]] 刘卫东,荣荣:《网络时代的媒介权力结构与社会利益变迁——以当代中国社会意识形态为视角》,《新闻与传播研究》,2012年第2期。

[[3]] 何哲:《网络社会时代下的政府生存与转型》,《中国治理评论》,2014年,第6期。

[[4]] 庞宇:《我国网络立法的困境与路径选择》,《行政与法》,2015年第4期。

[[5]] 周琦,陈楷鑫:《网络安全国际合作机制探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年第5期。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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