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小官贪腐”的体制根源(4)

乡村“小官贪腐”的体制根源(4)

推进基层社会自治,让“小官”不能包办和擅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事务

“小官贪腐”之所以难以遏制,关键是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利关系的失范和失序。在乡村基层,公共权力恣意介入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社会自主空间受到挤压,社会组织得不到发展壮大。针对当前基层治理,基层政府创新应逐步摆脱传统政治逻辑下的行政权威强化,依靠传统经验难以应对现实的挑战,也没有多大现实意义。

推进基层社会自治是铲除“小官贪腐”的根本出路,其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乡镇不再是集权体制的一级,而是基层民众实现权利的场所。现行的乡镇体制是集权体制的制度安排。这种体制的最大弊端在于基层民众不能通过制度化参与渠道来对政府政策实施影响。社会自治就是改变基层政府“为民做主”的治理思维,改变乡镇是生产行政力量的“权力集装器”的功能和作用。同时,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真正成为自治体。这不仅可以让地方民众形成生活共同体意识,而且加深了基层官员对于权力来源于民众的认知,使其不会只向上级负责而漠视民众权利。同时,这推进了民众政治参与的制度化以及监督的法治化,从而有效填补了“小官贪腐”的制度漏洞。另一方面,包括不断成长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内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为真正的社会自治共同体。对乡镇政府而言,兼具独立性与自主性的社会组织会形成独立的主体制约力量,而村干部或自主经济组织负责人就真正成为了自治体的法人。让社会自己组织起来,是实现社会自治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小官贪腐”非不治之症,只要从体制上、制度上进行改革,真正把乡镇政府与基层民众的关系确立在民主的、法治的基础之上,而不是惯性地加强现行体制的管控和监督力量。

乡镇政府不仅要真正成为国家的基层代理人,更重要的是将其权威确立在人民授权的基础上,使其成为基层社会利益的代言人。如此,就会让“小官贪腐”无藏身之所,就能够在根本上消除“小官贪腐”的体制痼疾和制度诱因。这样,“官是官,民是民”,国家与社会关系确立在不能越界的权利规范和法律固定之上。

(本文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政治文化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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