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于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

敢于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日前对《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一审。作为关注度很高的社会领域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在立项过程中就将立法意图通过全体市人大代表下社区向市民征询意见。

立法有效性,在于立法本身的精当,更在于公民认同

彭真在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时说过:“立法就是要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的焦点是什么?立项报告认为,“资源配置不能满足本市急救医疗需求的快速增长;院前急救医疗网络缺乏统一规划;急救从业人员数量不足,缺乏岗位资质要求;对急救对象实施分类救护缺乏法律依据;院前急救医疗与院内急救医疗无缝衔接机制有待完善;政府相关部门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机构管理运行机制不完善;二、三级医疗机构急诊量不均衡,分流不畅”等。通俗地说,大致为:发现急救对象时,具有一定施救技能的公民“敢不敢出手”、救护车赶来“是不是顺当”、院内的医疗资源“是不是能承担”。

从国内外立法的经验看,法规要立得好、立得有效,有三个要素:一是民意吸取充分,二是议员(委员)辩论充分,三是专业力量制作到位。《急救条例》立项过程中就听民意,一审、二审都将针对问题调研并听取民意。一审时,委员的辩论也够热烈。比如,“敢不敢出手”就存在分歧,一方认为“施救出现不当后果,应该免责”,另一方认为,“免责条款是上位法(比如‘侵权责任法’)的权限,地方法规没有这个权限”。上海的法规草案已作精心起草,第三十九条规定:发现患者,公民有义务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参与救助,同时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笔者以为,立法要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涉及法意、法权(限)、法条(款)的认识和把握,这是个严肃的活儿,又是个精细的活儿,来不得半点马虎,表现立法的担当精神。深入一步思考,比如,这立法的“法意”,不仅是立法的设计者的首要,而且能让每个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懂得,由此取得共识,能审议通过;人大代表懂得,获取民意,使得法规立足民意基础;还要市民们懂得,由此能自觉地执行、遵守。其实,立法的有效性,既在于立法本身的精当,更在于公民的认同,在于法规对公民的行为的规范及制度设计的合理可行。比如,因120救护车具有“高性价比”配备,粗略估计有超过40%的呼救对象为“非急救”人员,救护车又因不少社会司机不让道或无法让道影响及时救援,属于相关人员素养和城市道路建设及通行规则的问题,也须道德和法规来规范。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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