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既坚持又创新的态度认识劳动价值论(3)

以既坚持又创新的态度认识劳动价值论(3)

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须坚持,但按什么“劳”分配要研究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主要分配方式——按劳分配,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相适应的。现在的问题是,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怎么看待资本、技术等其他要素参与分配?曾有学者认为,现在实行的按劳分配不能说明资本、技术等其他要素参与分配,所以要改革现行的分配制度,必须从深化劳动价值论中找答案,具体说,就是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纳入“劳动”的概念,这些要素与生产性要素一起共同创造价值,从而共同参与分配。且不说这同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是否一致,这里实际上是将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不适当地混在了一起,把按劳分配理解为按“按劳动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

其实,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决不是按劳动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尽管劳动创造的价值对分配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劳动多,创造的价值多,可资分配的财富也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创造多少价值就应当得到价值相当的财富。就是按马克思当年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也不存在“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马克思指出,“劳动所得”的社会总产品,只有作了各项扣除以后,“才谈得上在集体中的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了‘有折有扣’的了,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中央党校出版社《马列著作选编》第214页)。

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物质要素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它的所有者会凭借其所有权在分配中获取收入。马克思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和资本……使它们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可是它们并不因此成为它们的所有者占有的源泉”。这就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价值创造的源泉只能是人的活劳动,收入分配的依据是生产要素所有权。我们讲劳动者按自己付出的劳动的多寡参与分配,以劳动作为个人收入分配的尺度,实际上是指劳动力作为资本,作为活的生产要素分享劳动产品,他所分得的正是劳动力(活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实现。所不同的是,这种所有权不再像资本主义制度中那样被资本家所剥夺,这也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根本区别。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按劳分配不是按照劳动“创造价值”来分配,而是按要素所有权进行分配,那么,按劳分配本身也就不排斥按照资本、技术、管理等其他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完全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同时存在,只不过作用的程度在不同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比如,从全社会看,在公有制经济内部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在非公有制经济则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从公有制内部看,在劳动者同时拥有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情况下,他们既应获得劳动收入,又可按生产要素获得收入。

(作者系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监管总监)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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