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内容、形式呈现多样化(2)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内容、形式呈现多样化(2)

重复诉讼

重复诉讼问题也是2015年学者们关注的重点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无论在我国,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禁止重复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均涉及诸多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复诉讼”。例如,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请求、相同的法律关系、相同的理由,但请求权不同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相同,但请求理由不同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司法解释第247条专门针对上述问题作出规定,对于重复诉讼的理解与把握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标准,为民事诉讼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框架。 

不过,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第247条的规定本身仍然有不明确之处,比如没有明确何为“诉讼标的”等。有学者认为,应当明确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大陆法系的理论来看,两者是同一的。同时,司法解释本身也并未针对不同的诉的类型作出不同的区分性规定。因为诉讼标的因诉的不同类型而会有不同的界定,对不同诉的类型,其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会有所不同。另外,有学者表示,即便诉讼请求不同,但当事人双方争点相同时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同时,禁止重复诉讼与判决的既判力是一种什么关系,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因此,从上述方面来看,该条规定仍有待完善。 

证据、证明制度 

关于证据制度部分,司法解释在吸收了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依据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学者对于证据制度主要关注了以下几个较为具体的问题。 

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司法解释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举证证明责任这一概念没有必要存在。证明责任这一概念足以反映证明责任本身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这一概念反而会形成对学界已有概念的干扰和冲击。也有学者提出,应将证明责任本身区分为抽象证明责任与具体证明责任,在此基础上对证明责任理论进行新的建构。 

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学者们虽然存在争议,但大多数人认为,这一分配原则基本上是可行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是关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规定,司法解释从客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角度进行了规定,并吸收了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细化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有些具体和特殊的情形,需要在实践中通过具体的判例来加以明确,因此希望对于证明责任分配比较特殊和比较困难的情形,应当在判例中予以说明。通过司法判例的解释,逐渐形成统一的认识。 

关于举证时效制度,学者们对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的承担要件、具体实施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学者提出“司法解释规定还存在证据失权宽松化、证据失权条件规定原则化、保障措施行政化”“新的证据的规定模糊化等问题”。多数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时效的规定实际意义不大,亦无可操作性。司法解释又进一步放松了举证时效的限制,规定为只要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就应当采纳。这一规定值得探讨。 

关于司法解释第93条第5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学者们争议的焦点是,这一规定是否确定了一种法律上的裁判效力。多数学者认为,免责本身并不是判决本身的约束力。因为在不同的诉讼空间对事实的认定会不同,因此,法院认定的事实本身并非是客观真实,也是相对真实。后诉法院因而并不当然受前诉法院事实认定的约束。当然,前诉法院认定的事实会对后诉法院产生影响,其具体影响由后诉法院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具体裁量。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该条规定的是一种法律上的裁判效力,是一种积极性的既判力。 

关于证明标准,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和特殊证明标准。有学者认为,特殊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没有意义。具体情形应当结合实体法,由实体法加以规定。关于书证的提出义务,有学者认为,在目前情形下,规定书证的一般提出义务,不具有可操作性。当事人很容易以权利保障为由抵制书证的一般提出义务。因此,现阶段还是应该在实体法当中对于书证提出义务具体加以规范,或者进一步明确书证提出义务的具体条件,否则难以实施,强制施行有可能导致滥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