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内容、形式呈现多样化(3)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内容、形式呈现多样化(3)

公益诉讼和小额诉讼 

关于公益诉讼问题,2015年学者们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问题、关于在公益诉讼中所要遵循的程序规则、关于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问题、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学者们普遍认为,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制度予以细化,从制度设计来讲,虽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予以完善,但总体上制度架构基本形成。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主要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公益诉讼的社会环境。理论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虽然还欠缺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检察机关的监督性质而言,障碍不大。 

也有学者认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不应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为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的原告类型不同,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使得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力量对比、举证能力等都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存在明显不同。 

2015年,理论界及实务部门关于小额诉讼的问题,主要关注点在于其“一审终审”的特点。有学者认为,该特点使得小额诉讼的功效大减。也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设计并没有使得小额诉讼在审判质量和审判效力方面有明显的改善,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的时间还较长。还有学者提出,小额诉讼程序中的裁判文书不够简化。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学者们讨论较为激烈的问题。司法解释虽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予以适度细化。但是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比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适格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既判力的关系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再审之诉的关系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普通诉讼规定于民事诉讼法总则是否适当的问题等。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本身涉及到了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最为基础的理论即既判力制度问题。因此,有学者表示,若未确立既判力制度,尤其是既判力相对性原则,那么就很难对第三人与案外人进行清楚的界分,同时也就很难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再审之诉等予以协调。只有首先确立了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才能确定适用该制度。 

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规定了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个重要要件是前诉的生效判决、裁定主文,调解书当中处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果错误影响第三人利益,可以说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从客观范围上进行了限缩,那么,对主观范围也应作些限定。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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