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瓶颈亟待突破

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瓶颈亟待突破

实施一年的新《环境保护法》被认为是史上最先进和最严格的环保立法,其中一个亮点是赋予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年初公布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将社会组织作为原告的资格细化规定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此外,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地域范围不作限制。

按照民政部的统计,截至2014年第四季度末,符合解释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有700多家,但是,新的《环境保护法》和司法解释实施一年来,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只有数十起,远远未能达到环境法学界期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井喷”状况。

笔者认为,造成此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阻力广、成本高、难度大,而且我国环保社会组织自身存在天然和后天不足。

一是阻力广而实力不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必然干预多方经济利益。有的企业、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接受不了,有可能成为阻力源。环保社会组织与这些“阻力”均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或依附,或合作,而真正独立并坚持原则的环保社会组织寥寥无几。如果一些社会组织热衷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挂靠单位往往会感到压力巨大,会对社会组织施加影响。

二是成本高而经费不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本高昂,取证、鉴定、咨询、律师、诉讼等,每一步均花费甚多。环保社会组织的经费不足已经成为普遍的“新常态”。有的组织几年难以获得新的经费,有的经费只能保障日常的运转。新《环境保护法》在赋予社会组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同时,也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更是降低了其参与公益诉讼的意愿。

三是难度大而能力不足。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生态破坏,相关公益诉讼均存在专业化程度高、调查取证困难等问题。尤其是损害赔偿的确定,更需要专业、可信而有说服力度的数据支持、因果关系证明,需要有法律知识的律师。相比而言,环保社会组织因为规模小,往往或多或少地缺乏一些这方面的人才,特别是环境与法律的复合型人才。

针对以上问题,应从环保社会组织参与诉讼的社会大环境的创建、参与方式的拓展,以及环保社会组织自身的完善与发展等方面进行努力,推动社会组织在整个环境诉讼中的参与程度与力度。

一是使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条件简单化、程序便利化。环境保护法律应当鼓励国家机关、环保部门、人民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并各司其职,体现参与主体多元化的立法思路。为此,有必要在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时,降低门槛,让所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都有权利、有意愿、有能力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次,政府应对加大扶持力度,通过建立公益诉讼基金、公益诉讼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专项拨款、人才推介等方式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解决其参与公益诉讼资金不足的问题。最后,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训、引导与管理的科学化,特别是专业技术培训与组织管理培训,解决其能力不足的问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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